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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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通字[1991]35号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查;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四、主管协管双方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五、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六、凡任免调动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没有意见。

  换届时,主管方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或由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协管方。

  七、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同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八、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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