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价格

来源:互联网 发布:如何查看手机网络类型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19 10:27

在现代社会里,各项知识之间的互补关系是知识定价机制的主导因素。

        知识产权的价格问题,是一个十分困难的经济学问题。根据波莫尔转述的罗默尔的考察,如果美国政府始终对一切知识产权给予100%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享有100%的收益,那么,美国的人均收入在1990年大约只相当于1870年以前的水平。这相当于把美国人均年收入减少到1990年水平的1/9甚至1/17。同时,根据波莫尔转述的数据,创新者们能够从自己的创新分享的收益,大约相当于全部创新效益的不到1/5。

        从索罗1956年发表的那篇重要论文开始,直到今天,不论采取怎样保守的估计方法,论争各方都承认,美国劳动生产力增长的1/3应当归功于创新。那些采取了比较激进的估计方法的学者认为,美国人均收入的2/3以上,都应当归功于创新与技术进步。

        如果就长期而言,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驱动力量是创新与技术进步,那么,关于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就需要一个解释框架来协调下列两方面似乎相互冲突的论证:一方面,关于“效率”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清晰界定产权可以把个人行为的外部效应转换为内部效应——显然,仅当一个人的行为的各种后果没有任何形式的外溢时,他才承担他的行为的全部代价和全部收益,从而,经济学家们相信,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达到帕累托效率边界。

        另一方面,对美国这一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典范的研究表明,创新者从创新所得的收益低于创新产生的全部效益的1/5。这意味着知识与创新的大部分好处都外溢了——用罗默尔的语言描述,这一外溢的主要形式是增加了那些没有参与创新的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换句话说,自由市场,典型如美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允许创新收益的4/5外溢给公众,并且似乎恰好基于这样的体制,在100多年时间里,把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了8~16倍。

        全部微观经济学无非就是“价格理论”,这是诸如弗里德曼和张五常这样的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们的看法。价格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定价机制,即价格由什么决定以及价格决定了什么。如果“交易”是自由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那么“艾及沃斯方盒”就是经济学家分析交易活动的基本工具。略去其中最关键的内容,让我们假设交易双方认真对待双方的产权和自由意志,那么,只要谈判费用足够低,交易双方就可以达成某种帕累托改善的交易——这一交易的实质在于各方拥有的产权在交易之后有了更高的价值。

        产权在交易之后比在交易之前具有更高价值,表现在市场过程中,就是产权从出价较低的市场参与者那里流动到出价较高的市场参与者那里。

        所谓“知识产权”,姑且不引述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学文献,顾名思义,就是以特定的“知识”为“财产”所界定的“权利”。这里出现的三个术语“知识”、“财产”、“权利”,都引起了并且还在引发极大的争论。

        所谓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按照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们的看法,无非就是把价格理论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芝加哥学派杰出的价格理论家张五常教授曾花费若干年时间研究美国专利权的定价机制,然后,他在一篇文章里承认,其深不可测,故而放弃。

        惟其深不可测,经过若干年的文献阅读和知识理论探究之后,我意识到,比较稳态的途径,是从哲学层面加以把握,借助于诸如代数学这样的抽象描述工具获得一些抽象命题,然后,再从具体的知识产权问题入手,循序渐进地展开这一领域的经济学研究。抽象描述的优越性在于,研究者可以回避“知识”、“财产”、“权利”这3个关键概念所包含的复杂细节,只关注“知识”的基本特征以及这些基本特征可能导致的对“财产”与“权利”的后果。

        免去关于什么是“知识”之类的讨论,一项知识,根据标准的价格理论,它的价格首先依赖于它能够带给潜在需求者的效用;其次依赖于潜在供给者愿意以何种价格转让它;第三依赖于它与其他知识之间的替代关系或互补关系以及这些关系的强度;最后,它依赖于需求方的竞争程度与供给方的竞争程度。读者还可以参考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关于“派生需求”的四大定律,从而列出比上列因素更全面的价格决定因素。

        根据我对知识的哲学考察,在现代社会里,各项知识之间的互补关系是知识定价机制的主导因素。各项知识之间的互补性可以表现在一个人的知识传统内部,即沿时间的互补性。例如,小学知识、中学知识、大学知识,沿时间接续并且互补,即贝克尔所谓的“人力资本的累积效应”。知识互补性更表现在许多不同的知识传统之间,犹如一群盲人在摸同一只大象,每一特定角度所得的知识,对其他角度所得的知识都具有互补性,即所谓的“对话的逻各斯”。

        我将在下一篇文章里继续讨论知识定价,以及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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