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所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标题营销词汇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3/29 23:32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实习生是一个具有多重身份的自然人,其既有学生的身份又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因为其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关系而否认其成为劳动者的可能。本文讨论的实习生必须是十六岁以上的成年人,即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件。对于实习生可以分为培训型实习生和就业型实习生两种类型。培训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就业型实习生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为培训型实习生一般是学校组织,期限较短,在中高等教育中有的是每年一次,组织频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际上是教学的延伸。并且学校与用人单位一般会签订实习协议,学生的权益在协议中得到保障。就业型实习类型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大学生毕业的最后一年,学生不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自行找用人单位实习,其目的是为了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之所以让其实习,其根本目的是考察了解其实际工作能力,以便决定是否正式聘用。但是与试用期不一样,实习期可能比试用期更长,用人单位也可以签订单独的实习合同,该实习合同可以看作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3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实习属于劳动,应获得劳动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一部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讲解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下: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扣除及征税有关规定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33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补贴免于征税。此外,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费不征税。其他补贴、津贴包括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不予扣除。

2、关于特殊津贴的规定

根据19945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税[1995]18号文件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取得超过每人每月200元院士津贴以外的部分、以及其他院士和专家取得的津贴征税,仍按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财税[1998]118号文件规定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有关省级以上及省级以下政府发放奖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国税函[1998]632号文件规定:对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100万元,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50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函[1999]525号文件称由教育部与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对此项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关于各种基金征税规定

1997117下发的财税[1997]14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关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征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一条指出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所说的抚恤费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的生活补助费,199892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予于明确,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助、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个人负担税款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工薪收入-800-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公式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

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税率,公式(2)中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税率。

五、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征税规定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给(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

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关于实行双薪制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据国税函[2001]665号文件,个人在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未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以后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不得在计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明确规定,可视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关于离退休职工工资及再应聘收入征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的讲解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1994]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69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个人负担税款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国税发[1996]161号对单位负担税款的计算作了如下规定

1)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应纳税所得额=------------------------------------

1-税率×(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五、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一次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三部分 关于稿酬所得项目纳税的讲解

一、稿酬所得项目的征税对象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二、稿酬所得项目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内容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稿酬相关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适用的税率及减税规定

1、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