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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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三个灵活的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这类合作项目,称为 CDM 项目。 
    项目所产生的额外的、可核实的 CO2 减排量称为“核证减排量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 CERs ”,由中国的项目企业所拥有,并可出售。每个 CDM 项目都有一个项目实施周期。这个周期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C )官方机构国际 CDM 执行理事会 (CDM EB ) 设定的。 
    在整个项目的实施周期过程中需要有不同专业机构的参与和协助。首先,专业的咨询服务是必不可少的。他们可为项目企业提供现有政策法规和企业内部的财务情况分析,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 UNFCCC 的预注册阶段,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 认证机构 (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 DOE) 对所有项目的申报资料加以核实( validation ),并出具结论性报告。这些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 项目设计文件 (Project Design Document - PDD) 、监测方案 (Monitoring Plan) 和 基准线研究 (Baseline study) 等等。作为 CDM 项目开发中的一个必然过程,其成本费用基本取决于工作量的大小以及项目的规模。同时相对于中国的传统基础设施项目而言, CDM 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则更为透明:大约为 2.5 万 -25 万美元左右,这其中包括了 OE 的核实服务费 1.5-2.5 万欧元,项目注册费用 5 千到 3 万美元(由 UNFCCC 官方定价)。 
    一个CDM项目在 UNFCCC 获得通过必要前提是: 中国政府和潜在买方国的 CDM 管理机构 (Designed National Authorities - DNA) 达成共识,并各自出具一份官方“项目批准函”以确保该项目能够充分满足双方国内的政策法规。

 我国为什么要实施CDM

  我国一直在认真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积极促进“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环境保护一直以来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资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政府长期坚持的战略目标。而实施CDM项目,在帮助附件一缔约方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其减排温室气体承诺的同时,可以通过先进和适用技术的引进促进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种双赢的活动。
我国在CDM问题上的基本态度
  我国强调CDM项目必须同时满足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只能是附件1缔约方国内减排量的补充,并且CDM的基准线应建立在项目水平。我国倡导CDM项目在附件1和非附件1双边之间举行,对单边项目和在CDM项目中引入碳汇项目持谨慎态度。2004年7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CDM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安排。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CDM项目
  目前完成和正在开展的CDM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有:
   · 科技部-亚洲开发银行:中国能源领域开展CDM项目的机会
   · 科技部-世行/GTZ(德国)/瑞士/意大利:中国CDM研究
   · 发改委能源所-日本RINA 合作项目:中国电力系统实施CDM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中国-加拿大:气候变化合作项目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基金会-挪威-意大利:中国CDM能力建设项目
目前正在开展的CDM实际项目有:
  ·北京安定垃圾填埋气项目,已出具批准书,购买方为荷兰公司
  ·辉腾锡勒风力发电场项目,已完成专家评审和核准,购买方为荷兰政府
  ·晋城煤层气利用项目,已签购买合同,购买方为世界银行
  还有一些其它项目正在准备当中,如云南马官的小水电项目、吉林洮南的风力发电项目、张北风电场项目、山西阳泉的煤层气项目、安徽淮南煤层气项目、南京钢铁厂的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项目和广东生物质发电项目等。
  本文从项目咨询的角度,基于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经验谈一谈对实施CDM项目的理解和在目前阶段实施CDM项目存在的问题。
CDM项目的特点

  1. 各方自愿参加。
  无论CER的出售方还是购买方都是自愿参加。在现阶段CDM项目表现出很强的买方市场的特点。购买方一般采用招标或直接洽谈的方式进行采购。往往把价格压得很低。竞争通常是在卖方,发展中国家间展开。
  2. 真实、可测量、多样和长期受益
  CDM项目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是CERs。而CERs本身是个指标,看不见摸不着。其产生必须是以实体项目为依托。CERs是如果没有该项目而上常规项目多出的排放量,是虚拟项目与实体项目排放量的差值。虚拟项目按照某种假设条件和方案确定以后,其排放量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就确定了(一个计入期完成后,基准线有可能会重新核定)。有可能变化的只有实体项目的排放量。就是说CERs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实体项目的排放量的变化。(即CERs是实体项目的排放量的函数)。因此实体项目的排放量必需是真实可测量的。项目的环境额外性不应因减排量的转移所抵消。
  CDM项目并不拘泥于某一种或几种技术。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技术是否先进适用,是否具有额外性,主要看基准线如何确定。所以是个相对概念。目前CDM项目涉及的技术类型主要有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甲烷气的收集与利用等。
  3. CDM应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
  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可以保证项目能够高效稳定运行,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寿命期,产生足够量的CER,对环境的影响有可持续性,切实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CDM项目与实体项目的相互关系
  CDM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在于把握CDM项目实施的时间与项目自身国内外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的配合。根据荷兰CERUPT招标项目的实践,CDM项目招标与项目本身的申报、审批、实施过程的相协调至关重要。只有项目自身具备了一定的确定性,并具备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才能为本国政府和购买方同时接受。项目东道国关注的是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而购买方更关注是项目的风险程度,是否能按时足额提供CER。至于项目中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如何体现,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并是他们关心的重点。因此如果项目处于早期准备阶段,具有不确定性,买方会认为风险太大,在招标中胜出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而项目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和/或技术的额外性,对可持续发展起不到积极的作用,国内审批也很难通过。
  另外根据EB(执行理事会)的规则,只有2000年1月1日以后投入运行,并在立项时考虑了CDM的项目才可成为CDM项目。
对CDM项目总的要求和项目选择
  一般来讲,CDM项目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应符合项目所在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a) 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
    b) 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减缓温室效应;
    c) 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
    d) 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增加就业;
   2. 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3. 项目必须具备额外性
    a) 资金的额外性(克服投融资障碍等)
    b) 技术额外性(克服技术风险,等)
   4. 应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
   5. CERs的价格要合理
   6. 项目设计文件要符合公约的规定
   7. 项目方法学,尤其是基准线的选取要选用恰当
  在项目选择上,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根据CER的来源可以对基准线研究和核准的难易程度以及将来项目实施过程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做出判断。一般来讲可再生能源和煤层气项目比节能项目容易一些。比如并网风力发电规模大、比较集中,CER来源单一,自身排放可忽略不记,替代的往往是构成相对简单的电网电,基准线的确定相对容易。并且现在已经有统一的方法学,使实施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CDM项目相对简单了许多。
如何选择基准线研究和核证的单位
  基准线研究和核准
是CDM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因此基准线研究和核准单位的选择十分重要。由于购买方多为西方国家或国际组织,所使用的语言一般为英语或西班牙语。由于语言的障碍和气候变化及CDM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方面的欠缺,国内目前能够和有资质开展基准线研究和核准的机构还没有。只有通过招标等形式,请西方国家的咨询机构提供这方面的服务。这也是亚洲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
项目开发商应准备的文件和需要做的工作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得到项目开发商或业主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第一阶段(资质认定),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以下文件:
  1. 项目概念表(企业,必需)
  2. 项目认可书(政府主管部门,不一定要)
  3. 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4. 公司3年财务报表(企业,不一定要,经公证)
  5. 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民政部门,经公证)
  6.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经公证)
  7. 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开户银行,经公证)
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提供:
  1. 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基准线研究报告,监测计划和减排预测报告,企业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
  2. 核准报告和结论(由EB认可的经营实体提供)
  3. CER购买协议(企业和购买方)
  4. CER提交时间安排(企业)
  5. 项目批准书(政府主管部门)
  在准备基准线研究报告和对其进行核准时,基准线研究单位、核准单位以及CER购买方都会到项目现场考察项目的准备和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将有关材料以书面的形式准备好,必要的要翻译成英文,以便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费用。项目中标或谈判成功后,双方便可签定CERs购买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购买方在不同的项目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循。
CDM实施中尚存在的问题
  1. 宣传力度不够,企业对CDM不了解,参与程度低。
  2. 在CDM项目的筛选和组织的过程中没有标准可依。什么样的项目可以成为CDM项目。
  3. 还没有正式公布的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在项目开发和评审时很难把握。
  4. 论研究和实际操作还有一定的距离。已经批准的方法学还很少。
  5. 如何分配可核证的碳减排指标出售的收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应如何区别对待,国家利益如何体现等尚待进一步明确。
  6. 目前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实施的CDM项目,对CER的给出的价格各不相同,但普遍偏低。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如何适应国际潮流,寻找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模式,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和现实的课题。CDM机制无疑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提供了一个机会。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咨询机构应利用好这个机会,使之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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