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测绘局---职工取暖补贴报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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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取暖补贴报销暂行办法作者:姜日锡 时间:2011-10-12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哈政发[2010]2号)和我院职工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报销的原则

依据职工职务、职称、住房标准,统一比例,以户为单位,一户

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凭房屋产权证和有效取暖费票据报销补贴。

    二、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参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黑房改字[1993]2号)及《国测人字[2008]16号》文件精神,我院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

职  务(职称)

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优高

95

正处(高级工程师)

80

副处

70

正科(工程师)

60

技师

60

副科(助工、 工人)

50

三、补贴报销范围

哈尔滨市辖区内有住房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四、     补贴报销的办法

1、补贴报销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补贴报销额(元)=现行热价标准(元/平方米)×

应享受住房面积(平方米)×90%。

2、以户为单位报销取暖费。一户多职工,按职务高者确定,家

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确定(下同)。

3、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不足部分按相应职务(职称)应享

受面积标准,其取暖补贴按90%由院人事劳资科以补贴形式制表,财务科发放。

计算公式为:取暖费补贴额(元)=现行热价补贴(元/平方米)

×[应享受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现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

4、每年按户报销一次取暖费(即一个取暖期,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20日,当年12月之前报销)。

5、夫妻双方均在我单位工作的职工,只报销一人取暖费。

6、职工离异的, 双方均属本单位职工的,且均有房产者,凭产权证按户规定报销取暖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职务、职称变动的以当年为准,以前不足部分不再补发。

2、职务、职称聘任以人事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3、职工住房有变动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交易手续)原件。

4、职工房屋转卖及住户不在本市的不予报销。

5、对已停薪留职的两不找人员及年龄满45周岁以上长期休病假的职工,按住房面积50米的90%报销取暖补贴,不足50米的,按实有使用面积的90%报销取暖补贴。

6、死亡职工遗属(产权已转移他人的除外)没有生活来源且无法通过社会相关部门获免缴取暖费者,按住房使用面积50米的90%报销取暖费;不足50米的,按现有使用面积的90%报销取暖。

7、本办法于2011年10月20日起实施。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悖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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