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康王“驰名商标”再审露玄机

来源:互联网 发布:c 高级编程视频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19 11:42

 

6 5 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诉安徽省泾县苏红乡慈坑村中村组村民李朝芳商标侵权案。随着庭审的不断深人,原审中的虚假证据被一一揭开。这起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且在 10 个月前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中出现的种种造假内幕,让旁听者感到十分震惊。

 

起诉  汕头康王成驰名商标

2006 5 29 日,汕头康王一纸诉状将李朝芳推上法庭,指控她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网络上注册“中国康王”www.kanwan.com.cn网络域名,对汕头康王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汕头康王的“康王 kanwan ”商标为驰名商标。宣城中院于 7 6 日开庭, 8 4 日即做出汕头康王胜诉的判决。本次判决,宣城中院不仅将原告请求的“康王 kanwan”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甚至还将其没有请求的另外两个基本没有使用过的商标“康王 KANG WANG”、“kanwan”也一并认定为驰名商标。由于被告李朝芳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然而,令世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起被宣城中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早在 2006 4 月就被冻结了。原来,汕头康王在另案中被诉侵权,败诉后没有执行法院停止侵害滇虹药业“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成都市中级法院委托四川郫县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书, 2006 4 月,郫县法院下达了“(2006)郫协执字第 127-l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汕头康王持有的“康王 kanwan ”注册商标。汕头康工对宣城中院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因侵权被冻结的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质疑  滇虹药业提再审申请

从宣城中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书中,案外利害关系人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认为有重重疑点。经派律师查证核实,认为案中大量证据难以自圆其说,制造假案迹象明显。为澄清事实真相, 2006 12 20 日滇虹药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

对于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安徽省高院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严肃纠偏的原则,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发现宣城中院的判决疑点重重。 2007 4 23 日安徽省高院依法举行听证会,原告、被告和再审申请人三方被通知参会。当天,被告李朝芳及其代理人没有到场。听证会后,安徽高院责令宣城中院再审此案。宣城中院院长于 2007 4 27 日签发了( 2007 )宣中民二监字第 4 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造假  自导自演现代葫芦案

 

宣城中院新合议庭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于 6 5 日开庭再审这起司法已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案。随着证据的悉数公开,假案面目被公之于众。

法庭上,被告李朝芳,一个稚气未脱的女孩面对主审法官的询问,显得很无辜:“刚才原告提出的审判,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也未参加庭审,根本就没有注册过域名,他所控的都与我无关。”

李朝芳坚持自己对整个案件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该案,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判决书,建立侵权网站不是自己所为。而原告汕头康王代理律师王静 2007 4 11 日在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时出据的证言恰恰证明了:原审被告李朝芳未参与原审诉讼,网上注册的域名并非李朝芳所为。

王静在证词中称:2006 4 月,本人表示同意为汕头康王代理案件,在这期间,汕头康王法务部打来电话,要求要一份当地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要在网上注册域名,要求我帮助寻找。当时我手里正好有我们律师所李星姐姐李朝芳来我所代办信用卡的身份证复印件,经与李星协商后,我按汕头康王提供的电话,把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了过去。

517,以李朝芳名义注册的两个域名“中国康王”和www.kanwan.com.cn出现了,12 天后的 529,汕头康王向宣城中院提起诉讼,将李朝芳告上了法庭。

6 2 日宣城中院向被告李朝芳的户口所在地安徽省泾县苏红乡慈坑村中村组 13 号发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但是,李朝芳父母的证言证明,李朝芳长年在合肥打工,家中从没有接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更让人感到蹊跷的是,资料显示,宣城中院向被告李朝芳发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的时间是 62,而在应诉通知书尚未发出的 61,李朝芳就已经同代理律师签订了代理本案的委托协议。是串通作假,还是另有隐情?法官当庭公布的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中民的证词证明,他没见过李朝芳,也不清楚事情经过。他是身为原告代理人的王静找来为被告李朝芳做代理人的。王静承孙中民是他来的。王静在证词中表述:20055月,汕头康王正式与我签订代理合同后,又与我电话联系,需要在当地找一个人为李朝芳代理诉讼,经我与老乡孙中民协商,他表示同意为李朝芳代理,庭审判决后,孙中民拿到判决书给我,我又按汕头康王提供的地址寄了过去。

宣城中院判决书显示,与李朝芳从未谋面却成了其委托代理人的孙中民的身份是合肥工业大学人文教育学院法律系教师。但是滇虹药业律师查证,合肥工业大学没有人文教育学院,没有法律系,也没有孙中民这个教师。又据安徽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安徽省查无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李朝芳未参与原审诉讼;未在网上注册域名。宣城中院 6 2 日向被告李朝芳发出应诉通知书前的 6 1 日,李朝芳未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李朝芳对本案毫不知情。

关于王静的证言,汕头康王再审代理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并强调指出汕头康王从没直接与王静发生任何联系。对于稀里糊涂成为被告,身心受到侵扰的李朝芳,汕头康王再审代理人当庭表示歉意。对于汕头康王提出的延长取证期限的要求,法庭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未与采纳。

本案没有当庭判决。主审法官表示将根据现有证据依法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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