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使用精神控制技术和生理武器罪”的刑法增修案(正式建议稿)

来源:互联网 发布:工地临时用电计算软件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5 2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

 

 

               (向全国人大代表的正式建议稿)

 

 

   案名:关于“非法使用精神控制技术和生理武器罪”的刑法增修案

 

   提案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为议案主提人,3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署)

 

   案由:

  

   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达到能够通过特殊的技术手段对人体进行远程精神控制的程度。该技术能够在远离目标的距离上通过发射具有放射性的电磁波、次声波等载体读取人的脑电波信号,获取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也可以从外部输入信息进入和干绕人的大脑,制造人体内恐怖、痛苦、喜悦等各种人为的心理生理感受,并在技术需要和操纵下随时能够致人死亡。在我国和许多国家,以获取、输入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为基础的各种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也在进行中。鉴于这些技术对人类生活和脑思维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和挑战,所以,有必要按照技术功能及其技术与人类安全之间的关系分类为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加以管理。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是指能够以公开或隐蔽的强制方式采取某种技术控制手段对人体发动可以窃取其脑内思维和其他私人信息,或干扰、控制和改变人的日常思维、行为和身体状态的攻击性技术。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在基本性质上属于可以对人体发动精神控制攻击的武器级技术,亦即具有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功能的产品,是军事武器。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是指可以由思维受控者自愿选择并能够由自己终止使用,不对受控人和其他人产生任何危害的精神控制技术。在人脑外部使用某种技术装置获取脑思维信息并传导和驱动机器按照人的意念指令行动的人机接口民用技术,属于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

 

    科技发展要尊重人类价值和基本人权。实现人的脑内思维意念对机器进行控制,而不是他人利用机器和物质技术对人的大脑思维进行精神控制,这是科技发展中尊重人类价值和基本人权的要求。所以,高度重视目前科技发展中出现的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对人类安全特别是脑思维安全产生的挑战,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出现这类技术的滥用及其危害,是国家和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安全问题。

 

   研究表明,攻击人体的精神控制技术,具有一系列对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严重侵害和威胁的特征:

 

   1、精神控制技术具有很强的隐弊性,并对社会不确定对象产生公共安全危害。它在技术上能够做到在被控制的人对其受控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远程获取受控者的脑内思维,并随同被控者每天24小时生活中的思维、视听和行为及其接触到的他人和事务跟踪获取其任何私人信息和其他信息。所以,它对人的隐私权、私人空间和任何合理的知识、商业及国家秘密构成彻底的伤害和侵占,并产生不确定性侵害和威胁的公共安全问题。该技术的泛滥无异于使一个社会任何关于尊重保障个人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形同虚设。此外,由于使用精神控制技术具有极强的隐弊性,所以,一旦人们知道社会中一些人被使用该技术,那么,人们将由于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已经被精神控制而出现社会恐慌。必须指出,精神控制技术的隐弊性特征和普通公民的技术条件,使其普通公民查证这一侵害的调查活动显得十分困难。

 

   2、精神控制技术具有高技术能力下的超常强制性。普通人不仅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对抗该技术的攻击,而且,当被控制的人知道自己受控时,被控者会更为严重地陷入自己无法控制的思维和精神冲突中,十分容易导制精神和生理疾病。人的思维和精神自治,并自由支配自己行为是人类行为价值的基础,也是法律意义上公民行为能力的基本要件。当人的思想和行为均受到强制的技术控制,并处在生命安全被他人操纵的情况里时,这已经构成极为残忍的人道主义危机。

 

    3、精神控制技术能够传播任何私人信息和其他秘密。如果该技术的掌握和使用者采取传播行为,它可以对受控者生存的社会环境构成严重的破坏,并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对其工作和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从而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广泛权利和利益造成巨大侵害和损失。

 

    虽然基于精神控制技术的人脑意念控制机器的应用开发研究及其产品有其合理的广泛用途,但是,如果精神控制技术运用于对人类精神和心理的进攻性控制,它就成为对人体及其精神特性构成严重伤害的武器。

 

    此外,在针对人体进行非常规技术攻击的手段中,生理武器也具有极端侵害人类健康或改变人类生理特性的严重危害。从法理上讲,任何强制人类精神和生理特性发生不同于日常状态的危害性改变,均构成反人类罪行。所以,精神控制和生理武器这类残忍攻击性技术在有的国家已经被列为禁止在本国使用的技术。初步调查表明,我国目前已经拥有和正在针对普通人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并对人民的脑思维安全和基本人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侵害后果。

 

    鉴于我国刑法尚无明确的关于惩罚使用精神控制和生理武器侵害人民权利的罪款,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人道主义原则。本议案提出:国家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任何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和生理控制技术,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下列条款: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精神控制和生理武器。非法使用、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精神和生理武器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3月6日

 

 

 

 

 

 

   (本议案建议稿附件8件)

 

 

        对附件资料证明力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电子精神控制技术(Mind Control & Electronic Harassment),亦称电子脑控技术,是一种用电子技术锁定目标,发射信号到目标个人的大脑,并接收受害者脑波信号的技术。它能知道受害者脑内的思维和想法,并按照控制者的目的和需要灌输思维、梦境和各种痛苦的感官信号给受害者。本附件为脑控受害者向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出《关于“非法使用精神控制技术和生理武器罪”的刑法增修案》的附件证明资料。本附件所列资料旨在用国内外媒体和网站公开报道的有关精神控制技术的文章和资料证明该技术存在的现实性及其技术使用后果的基本情况。

 

   本附件资料一《俄罗斯联邦议会关于禁止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法律草案的决定》,和附件资料二《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主席Lynn A Surgalla为脑控受害者作证》,没有和不可以被解释为任何援引俄罗斯联邦议会法律和决议以及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前副主席向美国法庭的作证用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法律事宜之适用的意思表示。作为本议案附件,仅限于说明脑内信息窃取、传播和精神控制的犯罪行为及其特征在当今世界的科技发展水平上具有技术可能性和现实性。该技术的滥用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技术针对性。当然,本议案所涉一切法律问题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并请求考虑中国政府对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人权保障事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附件资料三《中国参加又一国际性科研计划:人类脑计划》一文,是《科技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出的关于中国参加人类脑计划的报道。报道指出,我国科学家提出要“利用我们人类脑资源丰富和计算机信息学研究方面的一定优势,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医学(如针刺等)、汉语认知与特殊感知觉的神经信息学研究等领域深入开展工作。”“建立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作为本议案附件,这一报道证明,该计划成为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研究人脑的技术战略背景。精神控制的受害者对这一科技计划中的科学研究道德及其对社会的脑思维信息安全挑战表示严重关切。

 

   附件资料四是我国神经科学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二军医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陈宜张教授关于脑控问题的评论。该文介绍了精神控制技术六个对受控者构成伤害的技术功能,分别是:①能知道你每时每刻在想什么、干什么,思想、记忆、行为无任何秘密可言 ;②能通过大脑与你互动对话(还可提取你的记忆并进行语音模仿) ; ③能强行给你造梦,并控制梦境  ;④能让你闻到它们制造的各种气味 ;⑤能在强刺激下把它们的意思(志)传递给你,并控制你的思想和行为  ;⑥能通过各种方法对你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折磨。此外,文章也表明,由于社会对精神控制技术的知识宣传不够,并立法滞后,许多受害者常常处于被误称为“精神病患者”的尴尬境地。

 

   附件五《清华大学神经工程研究所副教授洪波对中国脑控技术的评论》、附件六《清华制成脑机接口系统可用思维控制电脑》和附件七中央电视台报道《“思维控制物体”——我国脑电波解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说明,建立在对脑内信息的获取、解读、传播和控制的人脑精神控制技术在中国的现实存在,并已发展到运用技术开发阶段。

 

   本附件八《脑控受害者的集体控诉信》说明,中国境内精神控制技术的滥用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正在向全社会普通公民肆虐和曼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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