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从来就不是保护出来的

来源:互联网 发布:高考网络应用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6 07:41

11月16日,关乎职业打假人“职业”拐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中的“营利”被修改为了“牟利”。法学专家分析,“两利”的修改去除了此前表述中存在的歧义,但其本质并无改变。(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caijing.bluezzxww.com)caijing.seryuexww.comcaijing.xinxinxww.com

有关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的说法,一直甚嚣尘上。遗憾的是,虽然舆论给予了足够关注,但这一条款中的关键词,只是由“营利”改成了“牟利”,并无本质区别。换而言之,舆论对于职业打假不受保护的忧戚,并没有得到足够尊重。现在,《实施条例》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希望舆论的担忧和呼吁,能够被尊重和倾听。caijing.yezixww.com

等待职业打假的,只能有两个命运,一是得到保护,二是得不到保护。相对于舆论的忧心忡忡,在我看来,无论是哪种命运,最多体现的是一种态度,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职业打假的走势。caijing.zhenzyy.com

公众普遍担忧,未来职业打假不受保护。回望来时路,职业打假一路走来,何尝得到真情对待、贴心保护?如果是真正保护,有关方面就会不遗余力,提供最大的支持。而这对于职业打假来说,恐怕想都没有想过,更不要提得到了。这就是职业打假面临的形势,其成长离不开职业打假人的努力,也离不开公众的支持,而这一切,与有关方面的支持实在关系不大。caijing.zzhouyy.com

放眼未来,职业打假有可能不受保护,但这只是固有状态的一种延续。而且,这只是一部法规的态度,并不代表其他法律也如此。须知,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中,有着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没有提出“牟利”的驱逐性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最多在保护力度上有所削弱,但其并不是“上位法”,能够干涉其他法律吗?能够终止职业打假人应得的法律救济吗?caijing.zhaoyxww.com

更重要的是,从“营利”改成“牟利”,仍然具有模糊性。caijing.suchaxww.com《实施条例》所要明确的,是“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可什么叫牟利,并无明确规定。同一个市场,不应有两种购物,有些商品是买回去用的,也不排除有些商品买回去只是为了看的,对于消费者来说,任何一种购物行为都应该得到尊重,又凭什么区别是“消费”还是“牟利”?职业打假人其实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再一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是可想而知的事。于此,即便不再保护了,也未必会对职业打假造成颠覆性影caijing.diqiukx.com响。caijing.dajiangbbs.com

所谓职业打假不受保护,就当下而言,更多代表着一种态度。就职业打假自身的趋势来看,很难就此“腰斩”。当然,不能说这种态度,对于市场监管没有影响。“没有态度哪有温度”,面对当前问题频出的市场,有关方面本应不放过任何一个助力。网上有句话,“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在消费者队列里,职业打假人是“队友”,监管部门更是“队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影响最大的其实是消费信心,是有关方面在消费者心中的位置。caijing.jdianbbs.com

职业打假从来就不是保护出来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未来也不是。caijing.jrzx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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