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问答-part2

来源:互联网 发布:知乎 与大学室友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20:52

13、问: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

答: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所以实行这项改革,一是要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改变目前人案失衡、忙闲不均的状况。二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要确保优秀法官配置在一线办案岗位,办公室、政工党务、培训教育、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等部门不配置员额。四是要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员额法官人选,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夯实基础。五是要确保法官职业保障有效落实,配套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压缩法官数量。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管理和精确划分职能,推动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为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19问:如何做好法官的业绩评价工作?如何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常态化运行机制?

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机制,由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法官的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必须由法官考评委员会作出,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应当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注重审判工作实绩,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但不能超出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考核结果和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能独立办案、案件质效较差、完不成核定工作量的员额法官,要通过科学考核、依法追责,使其有序退出员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和审判人员绩效考评的指导意见已经下发,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将员额退出与干部管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绩效考评工作挂钩,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发队伍活力,确保员额“有进有出”。


25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如何区分?

答:法官助理与书记员都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但法官助理的工作更侧重“业务性”,会介入对案件实质性内容的处理,在诉讼流程中承担部分组织、主持、引导、调研、调查等职能;书记员的工作更侧重“事务性”,主要在程序性事务中承担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校对等职能。法官助理的所有工作均以法官的指导、委托、指派、要求、交办为前提。合议庭或审判团队中的法官数量如果多于助理,分配给助理的事务应当统筹协调、合理分工。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代行书记员职责时,工作业绩应当纳入法官助理岗位考核。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44问:哪些情形下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答: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54问: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权的主要机制和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56问:如何通过完善分案机制开展有效管理监督?

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3)本院提审的案件;(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70 问:为何要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70 问:为何要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中立第三方在虚拟场所运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视频会议、网站系统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机制。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为适应时代发展,人民法院必须以互联网思维和信息科技为基础,大力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集调解、立案、督促程序、送达、司法确认、审判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三大优势:一是方便快捷,它可以使人们跨越地域界限,在任何一处均能参与沟通协商,极大地便利了纠纷的解决;二是高度灵活,在线纠纷解决不再拘泥于司法管辖权与法律的严格束缚,可以在谈判、调解、仲裁、申诉等多种程序之间实现无缝衔接,根据纠纷的个性化需求定制纠纷解决方式;三是方式多样,能够实现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辅助,帮助当事人进行决策。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打破时间和空间障碍,让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调解员之间自行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使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交流,申请、举证、质证、调解、开庭以及送达文书等程序均能实现在线完成。相比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成本,大大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并且顺应“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的发展方向,通过矛盾纠纷的在线化解逐步积累并分析海量信息,为建立人工智能辅助矛盾纠纷化解系统奠定大数据基础,能够有效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诉求,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




70 问:为何要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