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林省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

来源:互联网 发布:qq input for mac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18:57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正式渊源及效力

1.宪法-宪法效力最高。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效率低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吉林教师招聘考试公告微信公众号:jljsksw,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制定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另一类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制定:《教师资格条例》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教育部制定:《

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加入我们交流群 191431359 让大家了解更多的信息。拘留、其他.依据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处分 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吉林教师招聘考试公告微信公众号:jljsksw,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以上就是教师招聘法律法规知识点梳理,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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