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辞退

来源:互联网 发布:mysql 3台主主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17 01:41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公务员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定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

(1)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b: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d:不履行公务员业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有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e: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a: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辞退公务员的程序和后果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公务员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