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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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佛教

  元代佛教,是指元世祖即位至顺帝末年的百余年间(1260—1368)蒙古族在全中国范围内建立元王朝时期的佛教。为了叙述方便,将元朝未正式建立以前蒙古时代的佛教也在本文内略加叙述。自十三世纪初叶,元太祖成吉思汗就曾命其后,给各种宗教以平等待遇。元世祖忽必烈在即位前,即邀请西藏地区的名僧帕思巴东来,即位后,奉为帝师,命掌理全国佛教,兼统领藏族地区的政教。帕思巴圆寂后,他这一系的僧人继续为元帝师的有亦怜真、答儿麻八剌乞列、亦摄
思连真、乞剌斯八斡节儿、辇真监藏、都家班、相儿家思、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旺出儿监藏、公哥列思八冲纳思监藏班藏卜、亦辇真吃剌失思等喇嘛(《新元史?释老传》)。又终元之世,每帝必先就帝师受戒,然后登位。凡举行法会,修建佛寺,雕刻藏经等佛事费用,多由国库支出,并常给与寺庙大量田地以为供养。而喇嘛僧则享有一些政治经济特权。

 

元代管理佛教的机构,最初设总制院,即以国师为领导。后又设功德使司(简称功德司)。至元二十五年(1288)总制院改称宣政院,扩大管理职权,且各路设行宣政院,代替了功德司的事务。僧官如僧录、僧正、僧纲等,也都由宣政院管辖。后来到至顺二年(1331)撤销行宣政院,另于全国设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掌管各地僧尼事务。元统二年(1334),又罢广教总管府,复立行宣政院。

 

元代佛教在传统的各宗以外,江南还有白云宗、白莲宗等教团。这两家都起源于宋末,都提倡念佛,励行菜食,只是白莲宗许有妻室为异。白莲宗是宋苏州延祥院沙门子元所倡。子元自称白莲导师,其徒号为“白莲菜人”。此宗因发展迅速,遭受“妖妄惑众”之嫌,子元被流放到九江,教团也被解散。后来小茅阇黎纠集信徒,重新倡导,但他的见解就差远了(《释门正统?斥伪志》)。另外,白莲在被禁以后,由于优昙宗主普度的活动,在庐山得到复兴。普度所著《庐山莲宝鉴》旨在显彰子元的教义,破斥当时彰德朱慎宝、广西高仙道等附托白莲的异说。至大三年(1310)他亲自入都,呈上白莲宗书,进行白莲宗的复兴运动,因而得到宣政院的认可。以后,一般遂以白莲教中得到朝廷认可的称为正宗,未得到认可的称为邪宗(明果满编《庐山复教集》)。

 

明代佛教

  明代佛教是从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至毅宗崇祯十七年(1644)前后二百七十六年间朱明一代的佛教
      明代政权建立之初,有鉴于元代崇奉喇嘛教的流弊,转而支持汉地传统的佛教各宗派,因此喇嘛教在内地渐衰,而禅、净、律、天台、贤首诸宗逐渐恢复发展。太祖早年出身于僧侣,对于佛教有意加以整顿。洪武元年(1368)即在南京天界寺设立善世院,命僧慧昙管领佛教,又置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员,以掌全国名山大刹住持的任免。三年(1370)又召集各地僧耆,规定寺院为禅、讲、教(包括依瑜伽教修行及应赴佛事等)三类,要求僧众分别专业。随后又召集江南名僧至南京,启建“广荐法会”及点校藏经,进行刻版。对于僧人普给度牒,废除过去计僧卖牒的免丁钱,并命各地沙门讲习《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对于佛教的整顿更为积极,仿照宋制设各级僧司、僧官[其制在京设僧录司,各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僧录司诸僧官由礼部任命,有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等职。主要任务是监督僧众行仪及主管考试等。从洪武二十五年(1392)起,僧录司务僧官都按级给俸,最高的月给米十石,最低的五石。见太祖实录],制定僧服色别,严格区分禅、讲、教三类。十七年(1384)采纳礼部尚书赵瑁的建议,规定每三年发度牒一次,并加考试,不通经典者淘汰。二十四年(1391)命各州府县只许保留大寺观一所,僧众集中居住,限各府不得超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规定男子非年达四十岁以上,女子非五十以上者不准出家见《明史.职官志》三)。复通告全国,防止僧俗混淆,规定僧人诵经仪式和施主布施金额,这就是所谓《申明佛教榜册》,是明初整理佛教的一项重要文件。又命各府州县的僧官,就地调查杂处民间的僧人实数,要他们集中居住。次年(1392)通
知全国各级僧司造僧籍册,拟刊布各寺,使互周知,名为《周知板册》。后以执行手续过烦,不久就停止了。

 

明代撰著的佛教史籍,现存的有玄极《续传灯录》三十六卷、文琇《增集续传灯录》六卷、加惺《大明高僧传》八卷、明河《补续高僧传》二十六卷、幻轮《释氏稽古略续集》三卷、元贤《继灯录》七卷、《建州弘释录》二卷、传灯《天台山方外志》三十卷、如卺《禅宗正脉》十卷、净柱《五灯会元续略》八卷、通容《五灯严统》二十五卷、通问《续灯存稿》十二卷、朱时恩《佛祖辈纲目》四十一卷及《居士分灯录》二卷、黎眉《教外别传》十六卷、郭凝之、圆信合编
先觉宗乘》(辑录居士入道机缘语要)五卷、《优婆夷志》一卷、心泰《佛法金汤编》十卷、屠隆《佛法金汤录》三卷、夏树芳《名公法喜志》四卷等。其他禅僧语录,为《嘉兴藏》及日本辑《续藏》所收的约有百余种。

 

清代佛教

  清代佛教是从清顺治元年(1644)至宣统三年(1911)共二百六十八年间清朝一代的佛教。清朝对于佛教的政策几乎完全是继承明代的。首先在管理方面仿照明代僧官制度,在京设立僧录司,所有僧官都经礼部考选,吏部委任。各州府县僧官,则由各省布政司遴选,报送礼部受职。所有僧官的职别名称,都和明代无异(康熙《大清会典》卷七十一)。

  清初对于寺庙僧尼悉有限制。顺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内外擅造寺庙佛像,造寺须经过礼部允许。已有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也不许私度僧尼。对于僧道,一律官给度牒。康熙四年(1665)以来,对于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规定。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数也有增加,一时难于查补给牒,因之从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给度牒制度。此项政令一直延续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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