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和利己
来源:互联网 发布:诺思星被淘宝大学开除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01:22
百度提问:一切犯罪,总是以害人开始,以利己结束。”对此你是怎么认识的?
会不会是写错了?
我认为应该是这样:“一切犯罪,总是以利己开始,以害人结束。”否则感觉逻辑无法贯通。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不都是说的这个道理吗?
或许每个人在最开始的时候,都是想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名誉,金钱,女人等等等等,并没有想到要害人。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这个人会发现,想得到这些名誉,金钱,女人必须要做一些不一般的举动,甚至是犯罪。在如此炫目的引诱之下,人就会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获得这些东西。
我认为这应该是人的应有之义吧。为了得到这些,如名誉和财富,然后失去的更多,如自由和生命。
我一直相信一句话:世间的东西任你去拿,只要你付出相当的代价!
但是在我正准备发表博文的时候,慢着,我突然想到,犯罪真的像我说的那样,以利己开始,以害人结束吗?
难道不可能是以害人开始,以利己结束吗?
害人是犯罪者主观能动情况下做出的有益自己的选择。因为害人所以得到了利益,同样也能够说的通。这样情况下,因此说:以害人开始,以利己结束。
但是难道都没有一种方式界定这两种表述的区别吗?
让我试一下,这样或许不对,但是一种思路,分享如下:
一个人他在开始的时候想获得巨额金钱,但是苦于无办法,甚至是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通过害人的途径获得(即在正常方法实现目标前,没有想过要通过犯罪达成目的)。这个时候,可以说是:该犯罪是以利己开始,以害人结束。
反之,如果这个人首先是想着通过害人的方式,获取财富,这个时候可以说:该犯罪是以犯罪开始,以利己结束。
一个简单的问题,没想到,越想越复杂,是我想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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