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然:莫让羞辱成为一种社会惯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我国纺织品出口数据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18 00:16
弱势群体不仅在物质利益上受剥夺,而且在社会文化方面往往也遭到贬损。
 
  保证社会和谐,必须建立起有助于塑造道德主体、规范权力运作、增进群体间信任的制度设置,尤其要注意维护弱势者法定的公民权利,包括人格、自尊,而不是有意无意地践踏贬损,制造社会怨恨和对立。
 
  社会学家孙立平曾指出当前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弱势群体不仅在物质利益上受剥夺,而且在社会文化方面往往也遭到贬损。
 
  这样的现象随处可见,比如房地产商“只为富人建房”的口号,荧屏上泛滥的偶像剧和高级商品广告所树立的成功标准,上访者被归入精神病患者的行列,按照打人不见伤的标准进行训练,把小贩撵得满街跑的城管,四五十岁的下岗工人被号召人生重头再来,包括“仇富”概念本身的制造和滥用,等等。
 
  对于此类现象,这里姑且在中性意义上用“社会性羞辱”概念涵括之。日常生活中的羞辱发生在具体的人际互动之中,但一旦普遍化、常规化,且沿着阶层的边界发生聚集,便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社会伦理学家马格利特在一种规范意义上区分了所谓“正派社会”和“文明社会”,正派社会中,制度不羞辱人,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
 
  与马格利特“制度性羞辱”概念所强调的正式安排上歧视性规定造成的对群体或个体尊严、心理伤害有所不同,“社会性羞辱”主要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群体之间一种歧视和社会文化剥夺的实践形态与具体机制。
 
  它不仅涉及理念、话语、文化的层面,而且体现为仪式性的、公开化的社会行动,以贴标签、污名化、甚至暴力等机制,对某一方在人格、尊严或身体上的一种贬损、侵害,可能是有意为之,也可能变成一种无意识的行动。理论上社会性羞辱并没有特定的阶层指向,然而由于现实中权力、财富、话语权等资源分布不均,虽然也有颠倒的情况,但一般来讲往往发生在强势对弱势的方向上。
 
  近期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尽管起因不同、性质各异,但背后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结构性特征,以极端的形式表明了这样一种社会性羞辱惯例化的趋势及其危险后果。这类案件也许由于过于特殊而缺乏代表性,但公众往往把自身体会到的社会不公投射其上使之焦点化,因而就其社会效果来看,的确存在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
 
  最夺人眼球的当属近日鄂西山区乡野间一小小娱乐场所中爆出的惊天大案。该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中人物所扮演的制度性和社会性角色。透过至今仍显扑朔迷离的案情,我们可以看到在具体情境中象征权力和金钱的力量共同上演的“用钱砸脸”的典型羞辱仪式。
 
  面对身体侵害和人格污辱,当事者邓玉娇奋起抗争,冲突中一位基层官员被刺死。在被警方从案发地点带走时大骂“他们是畜生”,表露出尊严于这位在底层为生计打拼的女性心中的沉重分量。虽然最终以何种结局收场尚存变数,但作为一个社会性羞辱的标本,该案件的内涵及影响已远远超出司法领域,构成理解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一条线索,一个阶层关系结构性紧张的隐喻。
 
  有人以“女杨佳”称谓邓玉娇,让人不禁想起了去年的杨佳案。杨佳案轰动一时,但缘起仅仅是一辆被疑偷窃的自行车。警察执行公务中带有一定羞辱性的行为让杨耿耿于怀,由于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化解而诉诸私力,最终酿成一场血腥的社会悲剧。杨案虽已尘埃落定,但故事似乎并未结束,必要的反思依然付之阙如。否则昆明警方在最近的“处女卖淫案”上也不至于落得如此被动不堪。
 
  如果大家留意,因羞辱而起或者带有羞辱性的事件可谓层出不穷。或许有人还记得2006年抚顺一位自行车师傅因受侮辱纠纷中刺死奔驰车主母女事件。不久前习水官员集体嫖幼女案、宜宾国税局长买处案,也属于这类情况。在深圳海事局某原领导涉嫌猥亵女童案中“你们算个屁啊”的说法则构成社会性羞辱的经典文本,乃至“P民”成为网络上人们解嘲的自称。而近日云南某县领导之女率众殴打初二女生、以卫生巾侮辱之的事件,让我们在这些下一代身上看到了更大的社会隐忧。
 
  杭州飙车案也带有这样的性质。“富二代”胡某违反交规闹市飙车,导致正在斑马线上过路的“平凡上进青年”谭卓被撞飞毙命。尽管属于带有一定偶然性的交通事故,但有关部门初步的鉴定结论引起了公众普遍质疑,甚至有一种被侮辱了智商的感觉。
 
  由此观之,实际中制度性羞辱和社会性羞辱往往相伴而生。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大概是出于一种对经历了社会性羞辱之后还要遭受二次性的制度性羞辱的担心。
 
  在这个案件中,公众对肇事者家世的关注似乎超过了案情本身。而和肇事者一起的众富家子弟若无其事、嬉笑如常的现场照片,更是激起众怒。除了对弱者的同情,公众从这类事件中读到的是权力的傲慢恣肆、资本的骄横妄为。所以,杭州飙车案肇事者开出的百万赔付尽管也许可以摆平受害者家属,却难以化解公众心理上的纠结,反而让大家浮想联翩。
 
  市场主义话语下,贫富分化的格局仿佛有了天然的合法性,但某些人显然忽略了底层群体也有人格尊严的事实,在理念和行动上屡屡挑战道德与法律的底线。
当然,这里并没有预设穷人道德上的先天优越性,也不是把狭隘民粹主义当作必然的宿命,而只是强调在当前的阶层之间关系模式中存在着一种危险的羞辱化倾向。
 
  令人忧虑的是,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收入差距悬殊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着手解决,但这种负面的社会性机制似乎还很少有人注意。然而任其蔓延,后果将是极端主义滋生,社会信任体系崩毁,阶层关系进入敌对性状态。这正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所指出的当代世界“社会苦难”的重要形式。
 
  现代社会,每个人所占有的财富、权力有所不同,但是在权利和尊严上一律平等。“仇富”、“仇官”不可取,“鄙穷”、“笑贫”也未必得当,关键在于有无公正的游戏规则。
 
  保证社会和谐,必须建立起有助于塑造道德主体、规范权力运作、增进群体间信任的制度设置,尤其要注意维护弱势者法定的公民权利,包括人格、自尊,而不是有意无意地践踏污损,制造社会怨恨和对立。和谐社会必须首先是文明而正派的社会。(毕然   社会学博士)(S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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