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政协的一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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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网络媒体转载的《政协一号提案建议开征证券所得税》,我吓了一跳,哦,原来真正的内容与标题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不知道是为什么,非要采用这个刺激性的标题?

 

政协一号提案建议完善印花税征收方式

 20080303 07:55  证券时报

建议完善印花税征收方式;对长期投资者所得实行较低税率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本报讯 本报昨日获悉,《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已经被确定为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一号提案”。该提案认为,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针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提交一号提案的民建中央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迫切需要相关的配套税收政策。当前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对资本市场的税收管理只有零星的条例或临时性的规定,不完整也不够规范;课税覆盖面有限,对一级市场的投资行为、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差价收入、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场外交易、有价证券的继承和转赠等,缺少税收约束,特别是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税制基本是空白;税收政策调节分配的功能比较弱;存在重复课税现象;税赋不均和资本市场税制不公平;税收政策导向不明显,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分配到的收益要征收所得税,而对买卖差价收入未征税。

 

对此,一号提案提出了四条有针对性的改善建议:首先,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重新设计差别比例税率,税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交易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和鼓励中长线投资;税收政策应鼓励集中交易,对场内交易实行较低税率,对场外交易实行较高税率;另外,税收政策还应考虑改买方纳税为卖方纳税。

※现在应该是双方纳税呀,怎么说是买方纳税?不明白了。

 

其次,税收政策要注意投资所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建议取消按红股面值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对红股(即红利)征税从分配环节征税改为变现环节征税。

※是的,红股的征收所得税(目前是减半征收10%)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送股严格说就是个数字游戏,是属于红利再投资的范畴。没有到手的所得怎么可以征收所得税呢?所得税的概念就是对于到手的“所得”征税,对于没到手的所得征税就是不合理的。

 

同时,应该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对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开征所得税,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抵免法”征税,即在分类征税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后计算征税,在综合征税时扣除一定数额后计算征税;税收政策还应对企业或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实行“免税法”,因为股份公司发放的股息所得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应在最终环节纳税,对已分配利润,如发放的股息和红利作为企业成本,从企业利润中除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由最终的受益人缴纳所得税。

※我好像记得对于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所得本来就征收所得税的,怎么会有此一说?

关于其他所得税征收环节的提法只不过是理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问题,对于证券市场没什么实质性关系。

 

第三,适时开征证券所得税。税收应考虑对长期投资者的所得实行较低的税率,对短期投资者的所得按照一般所得征税,并允许全额扣除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除银行存款、国库券及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免税外,“一号提案”建议将其他证券买卖价差收入扣除利息费及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案建议,对各企业及投资基金盈利性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得,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25%征收。对个人则仍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应以持券期的长短为标准,将资本利润和炒作利润区别开来,给予资本利润减半征税的优惠,以保证中长期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这是个全新的税种,全世界没几个国家征收这个环节的税收。目前的我们还没有这个税种,所以,就算是有关方面准备推出,没有两三年的准备时间是不行的。

目前可以比照征收的是个人收入所得税(目前免税),其不同点在于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征收,资本利得税好像是按成交征收。

对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无异于在证券市场投入一颗原子弹,就市场的中短期趋势来说,这是致命的打击。

对于这个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建议,我的看法是想当然。我知道,这个建议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投机,增强参与者投资的概念。但是,我只说一句话: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交易的入不敷出,即零(负)和博弈的状况,你征收资本利得税合理吗?与强盗何异?

假如说比照个人所得税征收还有一点合理的话,征收资本利得税就没任何合理的理由,也没这个必要。

  

第四,对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金融企业课征营业税改为课征增值税,并区别不同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抵扣政策。将“企业所得税”列入税收协定中方的“税种范围”条款,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这个有利于减轻我国银行业太高的税负,对于银行业有正面的影响。

总而言之,这样的建议是无所谓的,假如我是有关方面,我就套一句流行语:呵呵,走自己的路,让他们去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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