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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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10月28日)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由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正式颁布执行。《办法》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银监部门规范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协作配合机制。《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通过制度创新再生出又一个农村互助型的贷款力量,将为解决农民创业和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难的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在具体登记制度的安排上,《办法》体现了在登记管辖等九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登记管辖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属地登记制度,不论投资主体性质和注册资本额度,均由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
    ——准入和退出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开业登记前,应当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
    ——企业名称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有其明确的指向。行政区划为**县(市)**乡(镇)或者**县(市)**村。行业统一核定为“农村资金”,不允许出现其他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统一核定为“互助社”,不允许使用其他组织形式。
    ——经济性质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统一核定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社员的特殊性。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2009年2月5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因此,《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
    ——资本制度的特殊性。注册资本上,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出资方式上,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资本缴纳上,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增加时也应当一次性到位。
    ——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超过股金总额5%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社员转让股金时也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治理机构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原则上不可由理事长兼任),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名。
    ——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农村资金互助社只能为其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为本社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此外,农村资金互助社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工商部门和银监部门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明确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将有助于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通过制度创新再生出又一个农村互相型的贷款力量,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化改革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解决农民创业和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难的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