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旺点软件怎么恢复数据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21 06:29

 1.1.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

1.1.1.   总则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1.2.   著作权

Ø  发表权

Ø  署名权

Ø  修改权

Ø  保护作品完整权

Ø  复制权

Ø  发行权

Ø  出租权

Ø  展览权

Ø  表演权

Ø  放映权

Ø  广播权

Ø  信息网络传播权

Ø  摄制权

Ø  改编权

Ø  翻译权

Ø  汇编权

Ø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Ø  著作权的权利

n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n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n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n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n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n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n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第(5)项至第(17)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死亡者后第50年的1231日。

n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1.3.   法律责任和执行措施

Ø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Ø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应当自己单独创作的发表的;

Ø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Ø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Ø  剽窃他人作品的;

Ø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Ø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Ø  未经电影作品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Ø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Ø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Ø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2.1.   总则

Ø  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Ø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计算机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Ø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Ø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1.2.2.   软件著作权

Ø  发表权

Ø  署名权

Ø  修改权

Ø  复制权

Ø  发行权

Ø  出租权

Ø  信息网络传播权

Ø  翻译权

Ø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Ø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n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n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n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Ø     软件著作权时限

n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

n  法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1.2.3.   法律责任

Ø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Ø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Ø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Ø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Ø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Ø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Ø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Ø  软件的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Ø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商品法及其实施条例

1.3.1.   总则

除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1.3.2.   商标注册的申请

Ø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Ø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Ø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1.3.3.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Ø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Ø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Ø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1.3.4.   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

Ø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Ø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Ø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Ø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Ø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4.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1.4.1.   总则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Ø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Ø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Ø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1.4.2.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自专利权被授予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1.4.3.   专利权的保护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专利的行为:

Ø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Ø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Ø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Ø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Ø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Ø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Ø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Ø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Ø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5.  反不正当竞争法

1.5.1.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Ø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Ø  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Ø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Ø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Ø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Ø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该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

Ø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Ø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Ø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Ø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Ø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Ø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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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       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沟通,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5.2.   法律责任

Ø  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Ø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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