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网友呼冤: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后,被判赔偿4.6万

来源:互联网 发布:java hive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00:42

下面是网上看来的一篇新闻: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下面是个人言论:
众网友为之呼冤枉,道理不想讲了,给中国人最容易接受的“实例”吧。
呼冤枉的网友同志,假设下,你戴着那枚珍贵的戒指,察觉那枚戒指掉下,你蹲下正要捡起戒指。

这时有个人动作快一点,把戒指捡起,看了看,不待你出言答谢、讨要就扔掉戒指,以至于戒指无法寻回。

你会不会对这个人饱以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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