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设计的四大原则
来源:互联网 发布:北大青鸟学编程多少钱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24 00:15
多年前看到的一篇Bob Tarr 著,outmyth 译的文章,虽然这四个原则都是我们平日里熟知的,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却想不起来用,今日再读仍受益匪浅。特转载一下,希望大家都能从中有所收获。
法则1: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非(类)继承[ Favor Composition Over Inheritance ]
组合: 是一种通过创建一个组合了其它对象的对象,从而获得新功能的复用方法。将功能委托给所组合的一个对象,从而获得新功能。
优点:
1)容器类仅能通过被包含对象的接口来对其进行访问。
2)“黑盒”复用,因为被包含对象的内部细节对外是不可见。
3)实现上的相互依赖性比较小。(译者注:被包含对象与容器对象之间的依赖关系比较少)
4)每一个类只专注于一项任务。
5) 通过获取指向其它的具有相同类型的对象引用,可以在运行期间动态地定义(对象的)组合。
缺点:
1)从而导致系统中的对象过多。
2)为了能将多个不同的对象作为组合块(composition block)来使用,必须仔细地对接口进行定义。
继承: (类)继承是一种通过扩展一个已有对象的实现,从而获得新功能的复用方法。
优点:
1)容易进行新的实现,因为其大多数可继承而来。
2)易于修改或扩展那些被复用的实现。
缺点:
1)破坏了封装性,因为这会将父类的实现细节暴露给子类。
2)“白盒”复用,因为父类的内部细节对于子类而言通常是可见的。
3)当父类的实现更改时,子类也不得不会随之更改。
4)从父类继承来的实现将不能在运行期间进行改变。
Coad规则--仅当下列的所有标准被满足时,方可使用继承:
1)子类表达了“是一个…的特殊类型”,而非“是一个由…所扮演的角色”。
2)子类的一个实例永远不需要转化(transmute)为其它类的一个对象。
3)子类是对其父类的职责(responsibility)进行扩展,而非重写或废除(nullify)。
4)子类没有对那些仅作为一个工具类(utility class)的功能进行扩展。
5)对于一个位于实际的问题域(Problem Domain)的类而言,其子类特指一种角色(role),交易(transaction)或设备(device)。
法则4:Liskov替换法则(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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