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保、镇保、综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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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城保、镇保与综保区别
  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加权平均以后得出
  最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单位要为职工缴纳37%,个人自己要缴纳11%
  养老保险: 单位22% 职工8%;
  医疗保险: 单位10%+2% 职工2%;
  失业保险: 单位 2% 职工 l%;
  生育保险: 单位0.5% 职工不缴费;
  工伤保险: 单位0.5% 职工不缴费;
  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
  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以下限60%计算 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37%,即496.2元,职工个人还要缴纳147.5元。
  二、小城镇保险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 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
   单位要为职工缴纳25%,个人不缴纳
   养老保险: 单位17% 医疗保险: 单位5%
   失业保险: 单位 2% 生育保险: 单位0.5%
   工伤保险: 单位0.5%
  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按照60%计算,单位最少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25%,即335.3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小城镇保险适用范围:
  镇保实行:2003.10.20日之后在10个郊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在社保开户,应为小城镇社会保险账户。已经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适用。浦东新区四大开发区之内的企事业单位且有确实充分的理由的,可以向区社保中心递交申请,申请开户为城保。新录用个人: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之后,可继续参加城保,但应该是连续缴费,当中没有停止过缴费的人员。若是没开立过社保账户或在进入公司之前停止缴费的,则应为镇保账户。
  缴费区别:(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不列入)
  补充保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单位部分: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10%公司提供分配方案,税前列支。
  个人部分:最高6000元一年,税后,复利计算,免利息税比例无限制,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单位:12.5%以下部分税前列支(分配方案由公司制订)个人:11%以下部分税前列支。用途:养老、
  医疗、征地人员生活补助费,其他特殊用途保障:
  一般来说,养老镇保折算为城保,一年折算为八个月。
  失业:
  大致差不多,主要是城保是缴费满一年折算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而镇保是一年折算一个月。
  医疗: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补助金镇保是这样阐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期间患大病或者住院”,而城保则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月,携带《劳动手册》和医疗费单据,到街道或乡镇
  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医疗补助金。
  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所有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保险,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只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医疗保险。别小看急诊、门诊的普通毛病,与一般人相关的就是这些毛病。这些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实际意味没有享受到完全的医疗保险。
  三、外劳力综合保险
  适用范围: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为外来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按缴费基数60%计算单位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12.5%,即167.625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另外,用工单位还要交20元/月/人的管理费用.共计用工单位需要缴纳188元/月/人。
  外劳力综合保险享有的待遇
  意外伤害/工伤: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住院医疗: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会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外劳力综合保险享有的待遇
  老年补贴: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医疗补贴: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每月有20元的补贴,可到指定药房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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