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与保险赔偿

来源:互联网 发布:为什么网络聊天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16 01:39
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告知询问事项部分,除列明相关事项外,还有一项兜底询问:“您过去是否曾患或目前患有第1—第10项未例举的症候或疾病?”
 
   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因头痛住院,告诉医生曾经有过头痛,医生记录:“因头痛30余年入院”。做扁桃体手术,记录:“因咽痛20余年入院”。类似的案例举不胜举。
 
   投保时,如实告诉保险公司曾经患过的疾病或有过症状,对于已告知的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没做责任免除,住院可以赔偿,否则,不予赔偿。上述病历记录的被保险人买保险不足10年,是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除非你要求医科人士重写各类医疗文件。
 
   既往症必须书面告知保险公司,认真填写在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询问栏内。有人问:我告诉业务员,不告诉保险公司可以吗?也有人说:你一定要告诉我,不一定要告诉保险公司,到时候我来帮你运作......这些说法都为保险赔偿带来隐患,为保险纠纷留下了导火索。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保险法》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有2种法律后果:
 
   第1种过失未告知,不予赔偿,可以退还所交保费。《保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2种故意不告知,不予赔偿,不退还所交保费。《保险法》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1)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一定不要有侥幸心理;
2)疾病口述一定要准确,要看清病历,看不清就要马上问医生,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不给索赔带来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