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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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2.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员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这种权力就是--.
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并导致了社会的混乱,于是国王改变了以往无条件分封的做法,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役务,继承土地时要重新举行封赠仪式,这就是采邑制。采邑制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利。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状的封建等级关系。
4.1875年司法条例-是英国颁布的改革旧的法院组织的法规.通过该条例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双重司法体制,统一了适用于最高法院的诉讼规则.
5.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6.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7.星宫法院-是英国16至17世纪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设立的,专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的进步人士.该法院审判案件并不根据法律,而由法官任意判断.
8.二重内阁-是指根据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军部是直接隶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凡指挥和调动军队,进行战争和制定作战计划等军事事务直接由军部上奏天皇决定,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军部成了超越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因而被称为二重内阁.
9.法律重述-是指为了促进美国各州法律的统一,美国法学会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并不是立法.
10.魏玛宪法-是1919年诞生于德国南部小城魏玛,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利,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因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而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11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12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13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如规定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14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法制建设上的三个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
15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基本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
16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
17纠问式诉讼-是指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体现了诉讼的国家职权主义,这种诉讼形式在中世纪十分普遍。18美国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已被绝大多数州采用。法典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而制定出来的。法典以买卖为中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与传统的商法典有很大不同。
19罗马法复兴-是指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0异端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21美国权利法案-是1789年美国联邦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头10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等,因而被称为权利法案。
22经济刑法-是指日本的经济立法规定的罚则。
23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它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期内,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24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25衡平法-是英国大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依据自由裁量权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之外的法律形式。它是为了弥补普通法在内容和程序上的不足而产生的,它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基本渊源之一。
26尊敬请求制-是法国中世纪末世俗法律规定的一种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规定,子已满30岁,女已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才能结婚。
27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28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29私犯-是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30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及堆置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等等。
31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其基本含义就是包含 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说就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32国社党刑法-是1933年德国法西斯政权发表的一部类似刑法典形式的著作,反映了国社党刑法的基本思想和指导原则,抛弃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刑法的原则,保持和复活德国中世纪的刑法规范,贯穿着种族主义、恐怖主义、以野蛮、残酷著称于世。
33罗马法中的人格-是罗马法关于权利主体的规定,根据罗马法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同时拥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34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真主安拉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生的具体问题。
35比例责任制-是英国1945年国会立法确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均有过失的,应由法院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按公平的比例承担责任,不得因受害人有过失而不予赔偿。
36戴高乐宪法-是指1958年宪法。即现行法国宪法。该宪法主要反映了戴高乐1946年贝叶讲话的精神主张。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政府的地位,缩减议会的权力。
37民事调停法-是日本二战后制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凡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停。该法发展了日本传统的调解制度,把它扩大适用所有民事案件,实践证明,通过调停解决民事纠纷比采取判决的方式更为有效。
38三藏-是佛教法的重要渊源,也是佛教的重要经典。由律藏、经藏、论藏组成。
39国法大全-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及死后不久编纂的,由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个部分组成,这部法典完整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是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对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影响很大。
40违宪审查权-是指美国联邦法院有权通过司法审判解释宪法,审查国会和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宪,如果违宪则可拒绝执行,使其丧失效力。
41授权法-是1933年德国纳粹时期制定的《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它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规定把制定法律的权力授予现政府,使希特勒集行政、立法和外交大权于一身,成为独裁者。
42巴黎习惯汇编-是16世纪完成的一部官方习惯法汇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法庭在引用时也不需要证明,是近代以后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
4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44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46.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拿破仑时期制定的法国六法之一,是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体系的刑法典,奠定了资产阶级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刑法典型,对欧洲大陆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有影响。
47令状-是英国于12世纪开始形成的一种定型的诉讼程式,又称开审令状。它是大法官以国王名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法官只能根据令状所确定的方式审判,没有令状就没有权利,这反映了普通法的诉讼中心主义特点和早期的程序刻板贫僵化性。
48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49黑人法典-是美国南北战争后南部各州制定的一种法律,以让黑人学习手艺和训练他们过自由生活为借口,继续维持对18岁以下黑人的占有权,实是拖延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的执行.
50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国王进行改革时,为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规定所有南北各地的案件都可以上诉至巴黎高等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都有效。这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法,这种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
51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52市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53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55罗斯真理-是罗斯国家早期封建君主制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律汇编,从其内容来看,是对习惯法和统治者所颁布法律的整理,涉及当时的社会制度、各阶级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与刑罚,以及个别民事法律制度。
57文官任用法-是指德国1933年法西斯政府颁布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通过该项立法清洗一切非纳粹人员,不使其担任公职,规定其他政党的成员凭党派关系任国家官吏的一概撤换,这样法西斯就严密地控制了国家机关。
58美国法典-是指美国20世纪30年代,将联邦历来新制定的纷繁众多的现行单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按50个项目系统地分类排列,名为美国法典,重行发表。
59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60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1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62伊斯兰复兴运动-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穆斯林国家发后的,它强调推行原教旨主义,恢复和加强传统伊斯兰法准则,实行伊斯兰法治。伊斯兰运动虽然影响很大,但是在法律制度上真正付诸实施的国家还是少数,继续进行改革以适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要求,是伊斯兰国法律发展的主人倾向。
63法定诉讼-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64邦联条例-是1777年美国制定的,它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最高权力机关是国会,权力很有限.
65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是日本为了进行全面的侵华战争,在1937年到1938年颁布的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使之转上战时轨道的法律.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法>就是其中的核心,是服务于战争的典型的法西斯法令.
66明治宪法-是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的二元制的君主制,天皇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军部脱离内阁独立行使军权,议会作用微不足道。这是一部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68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69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为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70定式契约:是指那些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的契约。它的出现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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