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

来源:互联网 发布:北京金蝶软件代理商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21:54

 

 

第一章 总 论

  一、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称之收购,仅指收购人通过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主要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

  (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

  三、本编的编排结构

  本编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不同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含国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大部分,本编将按照这一结构分别编排,其下因收购方式的不同,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分别编写收购流程指引。

第二章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

  本章所称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目标公司为不含有国有资产且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股?权?收?购

  一、基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律师业务

  收购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收购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意向达成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并购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一)收购预备阶段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1)根据收购方的需求,为其寻找收购目标。

  (2)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

  (3)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4)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

  (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收购决策。根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

  1.?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2.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3.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4)纳税情况证明。

  4.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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