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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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2010-01-28 17:0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5日正式公布实施。新条例在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原条例基础上作了全面的修订,是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次集中表现,许多新制度和新规范引人关注。本人曾作一文,供大家参考。
一、首次提出建立“国际收支危机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第11条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时也表示,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国际收支危机管理机制”在国内尚属首次,主要是近期热钱流入的风险加大,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周边国家越南危机的爆发,都使得建立这样的危机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新《条例》未规定“国际收支危机管理”的具体内容,尚有待于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确定。

二、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997年原条例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新《条例》修订为:“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我国于1980年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来(IMF),有过三次十分重要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次是在1980年,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打破外汇集中制,允许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在规定的额度内留成,外汇留成可以在特定的市场内进行调剂。第二次是在1994年,取消了外汇留成制,采用结售汇制,企业的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用汇则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并创建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在这次改革的基础上,国家颁布了199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次是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币对美元一次性升值2%,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货币美元,将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并将逐渐过渡到真正的管理浮动制。
此次新《条例》修订,从行政法规层面肯认了2005年的改革成果。

三、取消强制结汇规定
与原条例中“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同,新《条例》则取消了对境内机构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新《条例》第9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其中,对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新《条例》第13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新《条例》第21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是出于当下减少外汇占款增加,从而避免对中国控制通胀造成压力的考量。也是针对中国外汇管理出现的新情况作的适应性、针对性的政策修订。

四、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新《条例》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明确要求符合“真实背景”原则,除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对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的使用,也明确提出了“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测。要求:(1)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对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新《条例》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测。 

当前境外热钱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中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新《条例》中这些规定旨在强化对跨境资本的有效监管。


五、拓宽资本流出渠道 

   新《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原条例规定,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中国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新条例明显简化了这一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以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可。

新《条例》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是在我国外汇储备跃居世界第一的背景下,进一步支持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同时通过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也能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六、放宽银行境外业务范围

新《条例》第2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目前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可做纯粹的离岸业务,即向非居民吸收存款,再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但不可以用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放贷,新《条例》上述规定为之后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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