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基本思路(上)

来源:互联网 发布:bim软件怎么下载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20:59

专利代理人考试中实务是最难的部分,它需要对审查指南第二章、第四章全面理解,而且需要读的材料很多,陷阱也容易淹没在文字中不易发现,所以本人编写系列博客帮助大家梳理思路。

 

以下思路主要针对根据无效请求修改权利要求书以及进行意见陈述:这里把考试者假想成专利权人,而非无效宣告请求人,主要是基于考试的考量;因为实务考试主要还是考察写权利要求和回答问题,如果把考试者假象成无效宣告请求人,则其后问题必然变成“如果你是专利权人,如何撰写权利要求”,所以当前设想情况考试的概率更大,而后一种思路会在《实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基本思路(下)》中论述,同时,本文还需参考前博文《实务:撰写权利要求的基本思路》。

 

1. 读题:一般而言,题目分两种:写权利要求回答问题

2. 找到所有文件,包括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以下简称无效陈述书),对比文件,不能有遗漏。

3. 分析对比文件:

    见到对比文件,不要上来先读内容,而是要区分对比文件属于现有技术还是抵触申请:需要注意现有技术既能用于评价新颖性,也能用于评价创造性,而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此部分详见前博文《实务:撰写权利要求的基本思路》。

4. 通读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对比文件,和无效陈述书,将无效陈述书的理由划出。

5. 分析无效陈述书的理由。

    根据细则65,只有以下理由可以用于无效,并且有可能考到:

    - 法2:发明保护产品、方法;实用新型保护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 法22: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法26.4: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

    -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整体反应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其实还包括以下理由,但是考试的可能性不大:

    - 法20.1:未经过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这个实际中很有用,但是考试没办法考)

    - 法26.3: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这个技术性太强,没办法考)

    - 法33:修改超范围(这个技术性太强,没办法考)

    - 细则43.1:分案修改超范围(这个技术性太强,没办法考)

    - 法5、法25:牛鬼蛇神专利,这个太重口味了,应该不会在撰写中出现吧。

    此处应当注意:不满足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不能作为无效理由

6. 理由和证据的期限: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的理由有效,超出的不予考虑,以下例外:

    -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在在制定期限内补充理由;(注意,此处只有合并,以删除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方式修改,不可增加理由。)

    - 对明显的证据与理由不对应的变更。(这个很难考)。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的证据有效,超出的不予考虑,以下例外:

    - 合并修改(注意,此处只有合并,以删除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方式修改,不可增加证据

    - 公知常识,证据法定形式。

    总结来说,如果没有合并修改权利要求,超过一个月的理由和证据是不予考虑的,然后,没有证据支撑的理由是站不住的,去掉。

    但是,能考的有两个例外:

    - 合并修改,指定期限内增加的理由和证据,可以。

    - 无论哪种情况,补充公知常识的证据,有效。

7. 根据证据分析理由是否成立:

    需要鉴别对比文件的理由和证据:

    - 新颖性:查看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对比,所有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都包括在内。(注意,单一对比文件加管惯用术手段直接置换,是没有新颖性

    - 创造性:查看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对比,仅包括现有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

    其他的理由都不需要对比文件,就可以判断。

    没有证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8. 修改权利要求:

    注意,无效中不能修改说明书,所以说明书中的任何修改都是灾难,所以不会考:)

    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仅包括:

    - 删除权利要求

    - 删除技术方案

    - 在改动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下,合并两个无从属关系但都从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9. 答意见陈述书,其实就是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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