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Accountability

来源:互联网 发布:下一个风口行业 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5:39
问责制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国外学者韦伯斯特(Webster,D.S.)把该词解释为负有义务并自愿承担对行为的说明责任。国内学者把社会公责(Accountability)译作“问责制”、“说明责任”等。是美国社会强调公众知情权的一个专门术语

  官员问责制乃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它所体现的是所谓“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则。一提责任政府,人们首先的反应是一个有责任心的政府,对人民利益负责的政府。从广义上说,这种理解并不为错。但当我们讨论官员问责时,责任政府有其较为狭窄、较为确切的含义。

  从学理上说,责任政府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在道义层面上的责任政府,二是作为宪政制度的责任政府。

  在道义层面上的责任政府所体现的是政治民主与政治公开的原则,有人把这种责任政府表述为政府应该对人民有所交待(accountable)的原则:它不仅要求政府考虑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而且要求政府对人民解释、说明其决策的目的、依据及结果;人民可以经由大众媒体或其他途径对政府施政提出批评,政府必须对人民反应强烈的意见作出说明,解释其接纳或不接纳人们批评的理由;政府施政的结果需接受人民的评估,以体现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这种对人民“交待的”“责任”政府不同于独裁、傲慢的政府。独裁政府的基本特征是统治者有绝对权力与专断意志,其行为与决策不必以大众的意见为依归,他可以我行我素,独断政纲。政府作何种决定、基于何种理由、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它都拒绝向人民做出解释。当政府的某些政策或行为招致舆论强烈质疑或批评时,政府或者傲慢地拒绝解释,或者专横地压制批评。

  如果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责任政府,那么,毫无疑问,责任政府体现了民主政府的基本施政原则与行为方式,代表了政治改革的方向,必须大力倡导之。

  除了道义层面上的责任政府外,还有作为一种宪政制度的责任政府,其最典型的形式是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其基本出发点是议会主权,政府向议会负责。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组成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重大政策需由议会通过,政府成员对施政不当及违法行为需承担责任,包括政府的部分阁员甚至全部阁员在无法得到议会信任时辞职。与责任政府制相异的是美国式的总统制。在这种制度下,总统、国会与法院实行分权与制衡原则,政府的政治官员虽在任命时需经议会批准,但其施政只对总统负责,而无须对国会负责,其进退亦以元首的信任为依归,而不以国会信任与否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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