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和官职

来源:互联网 发布:如何评价红楼梦 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17 04:40

  第三十篇:机构和官职

  中国古代官职林林总总,是很复杂的系统。其复杂程度,不是专业搞古代官职研究的人,都厘不清楚。比如说丞相一职,又称相国,通常称宰相。有的朝代分为左右两个丞相,明朝朱元璋之后又不设丞相。巡抚一职,明代是指巡察地方的朝臣,就是所谓钦差大臣,但到清代又成为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这一职务还被称为“抚院”、“抚台”、“抚军”。历朝历代官职变化很大,就连一些作家、学者有时也会出错。
  当代中国的官职也是个复杂的体系,而且经常调整变化,不在官场上的人,很难拎得清。就是官场上的人,时不时也犯糊涂。举个例子,有个机关干部到省国资委去办事,来人自报家门,说是“文产办”的。国资委的人愣了,什么“文产办”?咋从来没听说过。来人也不含糊,模仿赵本山小品的口气说,哪是我没来找你,我要是早来找你,你不就早知道了么!呵呵。
  所谓“文产办”,是“文化产业办公室”的简称。这是个近年来新设立的机构,有的地方归属政府,有的地方归属党委宣传部,且名称也不尽相同。
  要介绍中国当代政权组织机构及其官职,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我们按主要线条理一理吧。
  一、行政体系。
  中国采用五级行政体系:国家级、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各级别官员分设正副职。其中“司局级”是针对中央、国务院直属机关来说的,地方上多不采用这种叫法,而称作“市厅级”。
  国家级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等。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直机关各部委。市厅级指省辖市和厅级。县处级指县(县级市)区级和处级。乡科级指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科级。
  国家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但地方上设有这个职位。
  二、“四大班子”。
  五级行政体制的权力核心是“四大班子”。
  机关通常说的“四大班子”,是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机构。这四套机构,是从中央到地方均有设置的四大系统。在国家层面,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每套班子的首脑人物分别称作总书记、委员长、总理、主席。
  在地方层面,四大班子的机构名称是党的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府、政治协商会议。
  党委的机构名称如省委、乡党委,官职名称是书记,如省委书记、乡党委书记。
  人大官职称主任,如省人大主任、区人大主任。但乡镇一级称人大主席,不称主任;街道办事处称人大工作委员会,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政府称长,如省长、镇长、区长。
  政协称主席,但在乡镇和街道一级不设政协机构,一些原来有设置的地方已经取消。
  “四大班子”中,党委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与西方政体大相径庭。党委的领导核心,是党委常委会,相当于清庭的军机处,许多重大决策均出自这里。
  在地方上,常委会一般由书记、省(市、县)长、副书记、党委秘书长、组织、宣传、统战三个部长、政法委书记、常务副省(市、县)长等人组成,常委相当于清庭的军机大臣。
  许多局外人对常委会不太了解。举个例子,某人想安排子女就业,别人给他介绍了两个关系,一个是县委统战部长,另一个是副县长。此人就选择了后者,认为后者比前者权力大。殊不知,统战部长是常委,副县长大多不是常委,前后两人权力差距大了去啦。
  清注意,“四大班子”的排列顺序,人大排在政府前面。因为按照《宪法》,人大是国家权力机构,政府预算、官员的任免等重大事项,要经过人大表决通过才能执行。这一点,包括机关一些年轻公务员,有时都犯糊涂。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人大的权力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彰显。
  政协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机构。有人以为,政协是中国的参议院,这是不对的。如果与西方国家比对的话,人大才是中国的参议机构。从宪法角度说,政协并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不过由于历史延续的因素,政协带有“准国家机关”的色彩。但政协做出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实施,而只能提供给党委、人大和政府参考。政协是中国特有的机构,是我党的统一战线组织。
  关于“四大班子”的关系,我在第一篇里有句话:党委是挥手的(谋划指挥),政府是动手的(工作落实),人大是举手的(审议表决),政协是拍手的(议政呐喊)。当然这句顺口溜表达意思并不完全准确,但基本表述了四大体系在现实中的作用。
  三、地方党委。
  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中国政权组织的主体,负责管理一方的党政事务。
  党委首长是书记、副书记。请注意,市长也是副书记,而且是第一副书记。2007年,各地方党委精简副书记职务,每地只设一名副书记,称专职副书记,意即专事党务工作。然后是秘书长、副秘书长。此外,就是党委常委会,这点已在上面谈过,不再重复。
  党委机关一般设有如下机构: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机关工委、政策研究室、信访局等几个部门。
  党委办公厅(室),按机构级别不同有“厅”和“室”之别。省委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会城市叫办公厅,市县乡级称办公室。市级以上(含县级市)办公厅(室)设有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一般是常委。另设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若干。目前,有些县也增设了秘书长、副秘书长,但乡镇和街道一级是没有的,只有主任、副主任。
  县级以上党委办公室是个大机构,人员也较其它部门多。党委办公室还有附属机构,如保密局、机要局、党史办等。
  组织、宣传、统战三大部的首长均称部长、副部长。政法委和机关工委的首长均称书记和副书记。
  机关工委是“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简称,是党委的派出机构,其职责是领导各级直属单位党的工作。这个部门可看作是地方党委的二级党组织。相比组织部、宣传部,是个小部门,工委书记一般不进常委,但机关工委内部也设立有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此外还设工会、妇联和共青团,实在算是个小党委了。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委有个专设机构,就是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机构有点特别。纪委与党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代会同时选举产生的两个机构,只是分工不同,纪律专事党的纪律检查。按说纪委应该与党委平行,但目前的体制是,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既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同时又负责监督同级地方党委。那么纪委算不算同级党委一个工作部门呢?笔者认为,如果按照党章和纪委章程,不是同级党委的工作部门;但现实中,它又确实是同级党委一个工作部门。这就是它的特别之处。
  鉴于这种情况,专家学者和人大政协代表多次提议,应将纪委从同级党委下独立出来,实行中央与地方垂直领导,以解决同级监督难的问题。
  纪委与党委一样,也设有常委会,目前纪委与政府监察局合署办公,统称为“纪委”或“纪检委”。
  五、地方政府。
  政府机构是个庞大的行政体系,政府首长是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省、市和部分县政府设有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时设有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政府秘书长不是党委常委。
  政府之下设委、厅、局,如发改委、国资委、计生委,工信厅、国土厅、教育厅、公安厅等等,而这些部门到省辖市一级则称为局。是委称主任、副主任,是厅、局称厅长、局长。此外,政府还有一些“中心”、“办”、“所”等机构,如发展研究中心,地方史志办公室等。
  政府系列里还有些“副建制”机构,所谓“副建制”就是比正常机构级别低半格的单位。比如省厅一般为正厅级,但省公务员局是副厅级机构,公务员局的局长是副厅级,副局长是正处级;市、县政府都有这类低半格的单位。
  政府各部、委、厅、局下面都有许多二级机构。一般来说,二级机构的级别,要比主管部门低半级或一级。但也不尽然,比如国务院国资委,下属几十家二级机构,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力总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都是正部级。二级机构多数是事业单位或企业。
  应当说,行政权力基本上都集中在政府系列。大到国家资源能源,比如矿产资源有地矿部门管,煤矿资源有煤矿部门管,森林资源有林业部门管,水资源有水利部门管等等。小到民众日常生活,比如生孩子要找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上户口、办身份证要找公安部门办理,孩子上学要找教育部门,就业要找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医保要找社保部门,汽车上牌照要找交警部门,就是你自家栽种的树,砍伐时也要经林业部门批准。所以说,行政权力与每一个国民的命运福祉息息相关。
  六、司法系统。
  法院、检察院是两个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系统,前者负责审判工作,后者负责法律监督工作。现实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所以,我国习惯性地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三大块行政部门也归属到司法系统。
  目前,法、检、公安三部门的首长均为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公安厅厅长和公安局局长,一般兼任副省长、副市长。有些地方国家安全部门的首长也升到同级政府的副职。
  七、垂直系统。
  垂直管理是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是中央对地方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垂直系统主要是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些重要部门,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烟草、技术监督、盐业等。垂直管理部门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制约,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人、财、物、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共同的特点就是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
  垂直系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垂直部门与地方政权相比,毕竟是少数部门,因此本作品中论述较少。
  由于近年来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倾向比较严重,垂直管理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
  八、各类虚职。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所谓非领导职务,应当理解为,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初衷,有两个考虑,一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那些未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职级待遇。二是为推动领导班子年轻化,请那些年龄大的领导让出位置,由“实”转“非”。这意味着,领导干部到一定年龄,如果还晋升不到相应级别,就得让出岗位“转非”。“转非”后的领导干部失落感很强,多数就不再工作了。
  有人指出,“非领导职务”并不是虚职,《公务员法》并没有如此说法。不过,大家这样叫习惯了,也就约定俗成吧。
  “非领导职务”设置比例是有限额的,比如规定几名领导职数配备一名非领导职务。为突破这种限制,许多地方动开了脑筋,设置“正市长级干部”、“正县(区)长级干部”,同样是享受正职待遇。这种另类的“非领导职务”,于《公务员法》无据,搞得许多老百姓莫名其妙。
  如此创造性的开拓,让人说什么好呢?
  关于中国政权的机构和官职设置,本篇介绍难免有错讹和不全面之处,敬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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