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利规划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互联网 发布:linux 默认root登录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00:21

  第一条 为使我市水利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产业政策》、《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规定在本市内开展的水利规划工作,应遵守本规定。各级水利(务)局规划职能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该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水利规划的类型。按照规划的范围和目的,根据我市水系情况,分为区域水利规划、专业水利规划和水利工程规划。
  第四条 区域水利规划指以行政单元、经济单元或地理单元为对象的水利综合规划(含中长期发展规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第五条 专业水利规划指地区中为某一任务进行治理开发的单项规划(含控制性规划),如防洪规划、治涝规划、水资源规划、灌溉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专业水利规划一般须在流域规划或地区水利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也可以是这些水利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水利工程规划指对某一水利建设项目所进行的规划。主要任务是明确工程作用,拟定工程规模、总体布置、相应参数和工程管理运行原则,通常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水利规划工作的基本程序,按照阶段工作内容的不同,总体上分为规划形成、规划执行和后评价三个阶段,具体划分为明确任务、工作准备、规划编制、征求意见、规划报批、规划执行、后评价等阶段,并由此构成了基本程序。
  第八条 明确任务阶段主要明确规划范围、主要任务、规划目标、相关要求等,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第九条 工作准备阶段主要完成规划编制相关组织的成立,明确相关参与人员,筹措工作经费,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形成规划编制大纲和专题研究内容,完成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条 规划编制阶段主要根据编制大纲,整理分析资料,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必选确定规划方案,完成初步的规划成果。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完成规划涉及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征求意见工作,加强衔接协调,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必要时需反复征求意见形成可以送审的规划成果。
  第十二条 规划报批阶段主要组织完成规划成果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可以报批的规划成果,并根据规划的报批程序完成规划上报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执行阶段主要依据规划审批文件,编制实施方案有计划地执行规划,同时根据规划内容对相关涉水事务进行规划合理性检查,完成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划核准工作。
  第十四条 后评价阶段主要围绕规划目标、工程布局、实施效益等方面,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必要时针对反应出的问题进行规划修编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各阶段的档案跟踪和成果归档工作,保证规划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系统性,方便信息的共享和再利用。
  第十六条 编制基本原则。水利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时也要坚持因地制宜、水利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和谐的原则。
  第十七条 水利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技术深度总体上按照水利部《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划》(SL201-97)执行。编制城市区域范围内的水利规划,需参照城市规划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 水利规划编制主体和权限。按照水行政事务事权划分的原则,某市水利局负责规划范围为整个地级市行政区划内综合水利规划或涉及多个县级市(区)的区域水利规划、专业水利规划和水利工程规划的编制,配合省厅完成上一级流域、区域、专业和水利工程规划的编制;各县级市(区)完成本行政区划内各种规划的编制,配合省厅、市局完成涉及市(区)范围内的相关规划的编制。
  第十九条 建立规划的工作过程、专家技术协调、领导行政协调和制度保障协调等衔接协调机制,做好技术层面的内部协调、已有成果的衔接协调、各参编单位及人员的工作协调、行业部门间的利益协调和流域区域的一致性协调。
  第二十条 水利规划评审。区域水利规划编制完成后一般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的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涉及的部门派员参加;专业水利规划编制完成后一般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水利工程规划编制完成后一般纳入该工程的前期工作一起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规划报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水利专项规划等区域水利规划,完成专家评审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业水利规划,完成专家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规划,完成可行性论证等技术审查后报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编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水利规划一经批准执行,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方案,用以引导水利建设计划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后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其他行业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已批准实施的地区水利规划和专业水利规划相适应,必要时须进行专题研究和科学论证。
  第二十七条 涉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并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是否符合水利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和中期后评价制度,对规划实施后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客观评价,指导下一阶段的规划执行和修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规划基础理论、规划方法、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提高水利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持规划工作,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某市水利规划工作管理暂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创粉丝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