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

来源:互联网 发布:廖雪峰javascript word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0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无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尚未处理等情形的;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情节较重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2)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 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主要生活地”是指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分类条件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投资人员类)
“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个人在我国国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既包括以人民币、美元等现金形式投资,也包括以技术、专利以及设备等形式投资,不包括个人从事房屋、股票、有价债券买卖、交易等投资活动。
    “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是指申请时以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内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合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对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规定标准如下:(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纳税记录良好”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已全部缴纳规定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任职人员类)
任职人员所在的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2)重点高等学校;(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此类人员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内应同时具备任职单位、职务(职称)、居留期限等各相关条件。该期限内变换工作单位或职务、职称的,变动情况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特殊人员类)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统称特殊人员,是指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或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项获得者、世界知名学者、企业家、运动员、文艺人士等。
(4)上面三类条件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投资、任职及特殊人员的随行家属类)
此类人员可与投资、任职人员以及特殊人员同时申请,也可在投资、任职人员以及特殊人员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后提出申请。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夫妻团聚类)
“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夫妻团聚人员申请时应仍存在婚姻关系。申请之前申请人在华合法短期停留或留学、任职等居留的时间可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亲子团聚类)
亲子团聚人员申请时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亲属投靠类)
亲属投靠人员申请时应年满60周岁且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内应同时具备其他各相关规定条件。申请之前曾在华合法停留或在华留学、任职等居留的时间可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注: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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