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煤矿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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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控制煤矿年产量 煤矿“超生”将严惩
2007-03-21 09:08  来源:《大众网》   
 
[摘要]
     记者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获悉,经过近半年的复核,省煤炭局近日发布了核定后的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山东境内292处煤矿年产量要控制在14822万吨。为促进山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山东省将禁止煤矿“超生”。

  记者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获悉,经过近半年的复核,省煤炭局近日发布了核定后的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山东境内292处煤矿年产量要控制在14822万吨。为促进山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山东省将禁止煤矿“超生”。

     根据此次复核,截至2006年底,山东省正常生产矿井为283对,复核生产能力为14606万吨;正在实施技术改造的矿井9对,改造后矿井生产能力为216万吨。 2006年,全省煤矿共产煤1.4亿吨。山东省提出,“十一五”期间,全省煤矿年产量要稳定在1.5亿吨左右,以保证全省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表示,依据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山东省将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并依此对所属煤矿2007年生产计划安排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安排生产计划的矿井进行调整,使其生产计划安排控制在复核的矿井生产能力范围内,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对超矿井生产能力安排生产,拒不调整或仍超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炭企业、煤矿,我省将严肃查处。未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整、更改煤矿生产能力。 

     山东省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门不准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生产的任务和利润指标。同时,对一个季度超核定生产能力10%以上生产的煤矿将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两个季度超能力生产经通报仍不整改的,吊销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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