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不得

来源:互联网 发布:淘宝网磨刀沙轮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03:28
“i”不得
李学凌
    “i”在网络界,代表着互联网和信息,应该说是互联网刚刚崛起时,i字头的的公司是伟大的奠基者,也是因互联网发迹的第一批。稍后的公司都拼命模仿像YAHOO!这样成功的网络信息提供者。1998年几乎所有互联网公司的负责人都在说“我要作门户”(PORTAL)。1999年,有人碰了石头,忽然发现自己投资百万建立的网站居然不如一个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网站,莫非YAHOO!的道路不可重复?当初网站“拼”新闻,把全国各地报纸的新闻都拿过来,希望用户上网就不离开自己的网站,认定这就是“门户”。
    殊不知,“网络媒体”最大的代价在于“媒体”而不在于网络。如果所有的新闻都可以免费获得,网站作为第四媒体或许还有存在的理由。事实上,所有的新闻网站都在法律的边缘游走,一不小心就会跌入诉讼的深渊。纯粹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发的保护,但是有一些人误以为新闻根本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站每天更新几千条新闻,这些新闻背后的采写费用是天文数字,是一场打不起的官司。
    1999年,第四媒体迂嫣终结
    从法律上来讲,报纸上一般文章的著作权都是归作者所有,网络转载需要付费和经过作者同意。但从目前的表现来看,网络媒体从来就没有最重过作者的权益,倒是报纸方面慢慢明白过来,自己的文章和新闻资源是多么宝贵。刚刚进入2000年,就有许多报纸对外声明取消和网站的新闻合作。眩乎一时的新浪网新闻中心,虽然新闻的条数依然很多,但是再也难激动。挂牌的合作单位,真正的媒体已经寥寥可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光明日报、解放军报、科技日报国字号的媒体已经不多,据知情人透露,其中有些合作媒体的合作范围相当有限。新浪网开始摘抄一些地方日报、晚报的文章,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好花难再。
    因为摘抄其他报纸,心里有些害怕所以会尽量把媒体的名字放在不明显的地方;为了维护自己的访问量,即使是合作媒体也不留连接,这又激化了网站和媒体之间本就存在的矛盾。作者和网站的纠纷还没有显现,网站如果能够谨慎处理好这些关系,可能还可以在新闻领域继续存活一个阶段。
    1999年11月,CHINABYTE把CHINA.COM诉上法庭,网站告网站,说明了互联网原创的价值的拷问并没有终结,同样是网络公司,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还是会“心痛”。一般网友写的文章,付出的一些劳动,可以不要求代价。但是作为职业新闻从业人员,靠内容牟取收益的报纸电视台就无法容忍自己的原创内容被肆意盗用,尤其是用这些内容谋利的网络企业。
    新闻的不能随意使用是网络发展的一个坎,但是应该看到,这个坎并非逆潮流而动。在报纸电视没有上网的时期,这些抄袭对网络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但是随着网络自身的发展成熟,相应的规范也应该慢慢建立,这是网络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网络媒体”归根结底是媒体的天下,而不是网络的天下,就好像如果网络可以点播电视依然离不开电视领域的制作人一样。如今的电子商务风风火火,其实不难看出,电子商务最终也是商务公司的电子商务,而不是相反。人们应该可能在任何公司的网站上购买产品(就像DELL计算机现在做的那样),而不需要专门跑到“电子商务”去购买产品。如果你工厂的路和离商店的路一样远,你会选择哪里呢?
    有人大呼,INTERNET最终要消亡,其实是一些网站会倒闭,所有的商业公司都会建立自己的网站;传统媒体也没有消失,而是在新的网络时代获得了新的生存方法。网络公司要干好自己力所能及的事,不要以为掌握了网页的一点技术就可以吞下整个世界。软件有技术,硬件有技术,但是互联网很快就沦为一个没有技术的行业,网络上能够比拼的只有资源。
    网络不是互联网公司的,还是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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