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比特法律

来源:互联网 发布:图像算法工程师简历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7:12

数字时代的比特法律
本报记者    李学凌
    电子商务是目前网络世界最流行的话题,在互联网这样的大跃进的行当,需求是被创造出来的。自从8848网站开始在网上卖货以来,几乎所有著名的网站都开始宣称向电子商务转型,一时间,好象互联网变成了一个大商城,走到哪里都是一篇“跳楼价”叫卖的声音。雅宝、网猎拍卖等网上自由交易网站,虽然目前还很难说,这样的拍卖网站如何才能赚到钱,但是花费巨额投资想进入这个领域的人还是多得让人吃惊。不管怎么说,互联网上的商业已经还是崛起,在资本运作支持下的电子商务公司已经开始超越时代的羁绊,首先把未来的一种生存方式带到我们面前。
    互联网上,并不缺钱。有许多公司能够在完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获得大笔资金的支持。互联网上最缺的是信誉。互联网的本质是无中心,无组织的电子社会,每一个人在这个社会中的地位都是由一个个并不真实存在的“比特”构成,传统社会里的信用缺失一旦进入互联网,就会变成一种信用危机。信用问题成了互联网最大的发展障碍。
    《合同法》在今年3月15日就颁布了,10月1日起已经正式开始生效。许多人对这个法律还不太了解,可能是颁布和生效之间的时间差距使得这部法律在互联网领域没有造成重大反响。但是其意义是深远的。为此记者专门找到了“赢海威信用点事件”和“恒生诉王洪”两案的律师,陈志华先生(个人主页:www.angelaw.com)请他谈一谈,《合同法》对互联网商业的影响。此次的《合同法》把以往的三个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合并。这样我国就有了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在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对互联网有重大影响的规定。在新《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
仅此一句就奠定了这部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在原法律的司法解释里,对网络数据交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次引入了“数据电文”的概念。应该说,自此,在国内的经济生活中,网络的地位开始确立。其中还有一个有趣的小问题。E-mail这个英文单词到底怎么翻译,曾经有过一段争论。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翻译是“电子函件”。这个翻译出来之后受到用户习惯等诸多方面的抵制。这次的《合同法》终于用法律的形式把“电子邮件”的地位确立下来。从《合同法》颁布之日起,电子邮件将成为“合法的称呼”。
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以原子状态存在的书面合同。在比特时代,有许多东西再也不是能够摸得到,看得着的“白纸黑字”。法律永远滞后与社会的发展,但是这部《合同法》开始为互联网经济铺平道路。这对于网络信用机制的建设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里的另一条对互联网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都知道,网络社会中只有存在,而不分大小,网站和用户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负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入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同时有承认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当我们在网站上看到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我们选择的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因为自然人和法人有同样的经济合同地位。以前网民在网上购物,或者参与拍卖喜欢“试一试”,“玩一玩”如今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
虽然目前如何确定的“数据电文”的有效性,还是一个难题。相信从技术和司法解释上,很快就会有突破。《合同法》是经济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它对我国目前互联网商务将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在短短一两年内,就可以有巨型电子商务公司诞生。您准备好了吗?

    《合同法》的一些其他问题可以到陈律师的主页www.angelaw.com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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