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来源:互联网 发布:第比利斯事件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3:01

法律上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李本虎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世界上尚无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则上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意见,并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中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在上述定义中,由于按照对“程序”的定义,源程序(以高级计算机语言编写的程序)可能会被排除在“计算机软件”之外,因此各国在参考这一定义时,大多数都将“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合为一体后”这一条件删除,这样就可以明确无误的将源程序列入“计算机程序”之中了。

      美国修订后的版权法第101条给计算机程序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程序是为了产生某种结果而直接或间接的用于计算机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但是,该法并未对计算机软件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根据微软计算机百科辞典的解释,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或能够使硬件工作的指令。

我国台湾学者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为:“令计算机产生动作之相关程序(来源码、目的码、微码)或程序(资料结构、流程图)或步骤(演绎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解释,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的文件。程序是指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件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资料说明。

      我国《机软件护条例》,其中对计算机软件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代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原则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大体一致,只是结合了我国自身在开发软件中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普遍采纳的意见稍作修改,使之更加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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