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开源协议(GPL,LGPL,BSD,MIT,Apache)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南风知我意晋江书包网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29 04:39

什么是许可协议?

什么是许可,当你为你的产品签发许可,你是在出让自己的权利,不过,你仍然拥有版权和专利(如果申请了的话),许可的目的是,向使用你产品的人提供 一定的权限。

不管产品是免费向公众分发,还是出售,制定一份许可协议非常有用,否则,对于前者,你相当于放弃了自己所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表明你的原始作 者身份,对于后者,你将不得不花费比开发更多的精力用来逐个处理用户的授权问题。

而开源许可协议使这些事情变得简单,开发者很容易向一个项目贡献自己的代码,它还可以保护你原始作者的身份,使你 至少获得认可,开源许可协议还可以阻止其它人将某个产品据为己有。以下是开源界的 5 大许可协议。

GNU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ce (GPL) 有可能是开源界最常用的许可模式。GPL 保证了所有开发者的权利,同时为使用者提供了足够的复制,分发,修改的权利:

  • 可自由复制
    你可以将软件复制到你的电脑,你客户的电脑,或者任何地方。复制份数没有任何限制。
  • 可自由分发
    在你的网站提供下载,拷贝到U盘送人,或者将源代码打印出来从窗户扔出去(环保起见,请别这样做)。
  • 可以用来盈利
    你可以在分发软件的时候收费,但你必须在收费前向你的客户提供该软件的 GNU GPL 许可协议,以便让他们知道,他们可以从别的渠道免费得到这份软件,以及你收费的理由。
  • 可自由修改
    如果你想添加或删除某个功能,没问题,如果你想在别的项目中使用部分代码,也没问题,唯一的要求是,使用了这段代码的项目也必须使用 GPL 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分发的时候,需要明确提供源代码和二进制文件,另外,用于某些程序的某些协议有一些问题和限制,你可以看一下 @PierreJoye 写的 Practical Guide to GPL Compliance 一文。使用 GPL 协议,你必须在源代码代码中包含相应信息,以及协议本身。

关于开源协议GPL V2和V3

单从开源行业的GPL协议上来看,似乎开源linux产品上的一切是可以无条件的开放和共享的,但是从实际的操作来看,在GPL相对的许可授权之下,又有其相对封闭的一面,就这次的GPL v2到GPL v3的修订改版来说,正是GPL协议“封闭”一面的具体体现。

根据GPL v2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而在GPL v3的修订草案中,不仅要求用户公布修改的源代码,还要求公布相关硬件,恰恰是这一条,由于触及和其他相关数字版权管理(DRM)及其产品的关系,并且也由于有和开源精神相违的地方,所以备受争议,甚至因此也遭到了有着“LINUX之父”之称的托瓦尔兹的反对。

从表面上看,GPL v2到GPL v3的升级之困只不过是对协议修订过程中某一条款的分歧,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两种协议都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具体的开源软件或者开源产品的所有者有权选择是遵循GPL v2协议还是恪守GPL v3协议,因此冲突也就来了,这种冲突正如中科红旗的CTO郑忠源描述的那样:“世界有如此多软件都在GPL v2的约束之下,而自由软件是集合全世界程序员劳动,即使是贡献一行代码,如果该程序员只同意这一代码只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随便去修改协议。如果计划将软件转移到GPL v3之下,理论上讲,必须征得所有代码人的同意。但是目前还很难确定有多少开发人员愿意转移到新版本之下,如果有的人愿意转,有的人不愿意转,这其中就有很多的麻烦;而如果多数人都不愿意改变,那这一事情也许就无声无息……”

通过业内人士的精辟描述,相信大家一定对开源行业和开源软件产品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吧,就那熟悉的LINUX系统来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大家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进行任意的改写重组,但是在诸多的独立程序面前,别人是只能共享使用,而无权修改的,当然获得授权就另当别论了。而就GPL v2到GPL v3的协议升级来说,这种协议的选择上的分歧实际上也是开源行业里一种观念认知上的相左,到底谁的选择是正确的?绝对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的,尤其是在各种利益交织之下。

情势之下,开源社区的GPL v2与GPL v3选择之困很现实的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给这个行业及其产品造成“兼容问题”,说白了就是两种协议以及两种协议之下的矛盾,不管是人的还是产品的都将会持续下去,而这种僵持对整个开源行业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最起码从“精神”方面来说这个行业已经在开始分道扬镳。

GNU LGPL

GNU 还有另外一种协议,叫做 LGPL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ce),它对产品所保留的权利比 GPL 少,总的来说,LGPL 适合那些用于非 GPL 或非开源产品的开源类库或框架。因为 GPL 要求,使用了 GPL 代码的产品必须也使用 GPL 协议,开发者不允许将 GPL 代码用于商业产品。LGPL 绕过了这一限制。

BSD

BSD 在软件分发方面的限制比别的开源协议(如 GNU GPL)要少。该协议有多种版本,最主要的版本有两个,新 BSD 协议与简单 BSD 协议,这两种协议经过修正,都和 GPL 兼容,并为开源组织所认可。

新 BSD 协议(3条款协议)在软件分发方面,除需要包含一份版权提示和免责声明之外,没有任何限制。另外,该协议还禁止拿开发者的名义为衍生产品背书,但简单 BSD 协议删除了这一条款。

MIT

MIT 协议可能是几大开源协议中最宽松的一个,核心条款是:

该软件及其相关文档对所有人免费,可以任意处置,包括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表,分发,再授权,或者销售。唯一的限制是,软件中必须包含上述版 权和许可提示。

这意味着:

  • 你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可以用于自己的项目。
  • 可以免费分发或用来盈利。
  • 唯一的限制是必须包含许可声明。

MIT 协议是所有开源许可中最宽松的一个,除了必须包含许可声明外,再无任何限制。

Apache

Apache 协议 2.0 和别的开源协议相比,除了为用户提供版权许可之外,还有专利许可,对于那些涉及专利内容的开发者而言,该协议最适合(这里有 一篇文章阐述这个问题)。

Apache 协议还有以下需要说明的地方:

  • 永久权利
    一旦被授权,永久拥有。
  • 全球范围的权利
    在一个国家获得授权,适用于所有国家。假如你在美国,许可是从印度授权的,也没有问题。
  • 授权免费,且无版税
    前期,后期均无任何费用。
  • 授权无排他性
    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授权
  • 授权不可撤消
    一旦获得授权,没有任何人可以取消。比如,你基于该产品代码开发了衍生产品,你不用担心会在某一天被禁止使用该代码。

分发代码方面包含一些要求,主要是,要在声明中对参与开发的人给予认可并包含一份许可协议原文。

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 Commons (CC) 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开源许可,它主要用于设计。Creative Commons 有多种协议,每种都提供了相应授权模式,CC 协议主要包含 4 种基本形式:

  • 署名权
    必须为原始作者署名,然后才可以修改,分发,复制。
  • 保持一致
    作品同样可以在 CC 协议基础上修改,分发,复制。
  • 非商业
    作品可以被修改,分发,复制,但不能用于商业用途。但商业的定义有些模糊,比如,有的人认为非商业用途指的是不能销售,有的认为是甚至不能放在有广告的网 站,也有人认为非商业的意思是非盈利。
  • 不能衍生新作品
    你可以复制,分发,但不能修改,也不能以此为基础创作自己的作品。

这些许可形式可以结合起来用,其中最严厉的组合是“署名,非商用,不能衍生新作品”,意味着,你可以分享作品,但不能改动或以此盈利,而且必须为原 作者署名。在这种许可模式下,原始作者对作品还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而最宽松的组合是“署名”,意味着,只要为原始作者署名了,就可以自由处置。

转自:http://www.oschina.net/question/54100_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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