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伤猥亵女子保安遭刑拘:下次只会报警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博客群发软件下载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18:17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荣华 实习生/朱玲可)7月1日,一名保安在世界之窗旅游园区内因猥亵女网友,被路过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打伤。南山警方此后以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小涂刑拘。  小涂是一名90后,今年从四川某职业技术学院毕业来深圳找工作没多久。  7月1日晚,小涂与同学小蹇在世界之窗旅游景区内游玩,见到一名女性小刘遭到一名男性宋某要的猥亵,小涂上前阻止时将该男子打伤。南山警方接警后,将小涂刑事拘留。  见义勇为反而被刑拘,这让小刘大为不解。小刘说,她为此多次与宋某要沟通,希望能与对方达成谅解。但是宋某要提出,他们必须承担他全部的医疗、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估计至少要十几万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16日下午,南山检察院发布微博称,该院已经依法对小涂作出不批捕决定,随后,沙河派出所将小涂正式释放。  当晚,南山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南山分局副局长张欣之表示,此案情况特殊,警方依法立案并刑拘小涂,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警方经过调查,认为小涂确实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对宋某要的轻伤不负责任。  南山警方表示,将会配合相关部门对小涂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世界之窗16日表示,宋某要系其公司员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已决定对宋某要及员工通道当值人员给予解雇处理,对安保部当值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公司积极配合、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对话当事人  “下次遇到这种事,我会打电话报警”   南方日报:你是什么时候被送到看守所的?  小涂:7月2日,当时让我签了字,说要拘留我,然后就直接送到看守所了。  南方日报:你认可警方的拘留决定吗?  小涂:我一直认为我做得是对的,但是法律是法律,法律认为我有故意伤害,我也没有办法。  南方日报:在里面都想些什么?  小涂:在里面睡不着觉,很担心自己会判很久。担心会留下案底,出去可能找不到工作。还担心家人知道后怎么办。  南方日报:既然担心判刑,当时为什么不愿意和解?  小涂:我认为我没错,我一直都认为对方受伤是装的。我也没有赔偿能力,也不想让家里人知道。  南方日报:你来深圳是做什么的?  小涂:我刚毕业,学电子的,听说深圳是大城市,所以过来找工作。  南方日报:你后悔出手帮人吗?  小涂:我不后悔。但是我在里面也想,下回再遇到这种事,我不会上前去了,我只会打电话报警。  为何刑拘?  张欣之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南山警方认定整个案件结论是根据侦查程序一步一步推来。  据悉,警方先看到的是伤者宋某要报案,到手的是法医鉴定,鉴定显示报案人宋某要为轻伤一级。  再就是4人笔录,分别是宋某要、小刘、小涂、小蹇,都是事件参与者,没有其他旁观者,4人对于事件的描述有出入,小涂一开始称只是将宋某要推倒。警方当时掌握的最可靠证据,就只有医学鉴定。对此,警方怀疑4人中有人隐瞒实情。  张欣之解释,根据刑诉法,对于故意伤害(轻伤)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取证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有轻伤需要立案,警方为此对小涂办理刑事拘留。在刑拘中,小涂供述“无意”踹了宋某要一脚,后在看守所又供称“狠狠地”踹了宋某要一脚,警方对小涂的证词采信经过了一定过程,但刑拘时间则有限。  为何要将小涂刑拘?张欣之称,把小涂刑拘后,警方也可让其取保候审,但是小涂是四川人,在深圳没有房产,一旦在取保候审期间走掉,将给此后案件侦查带来较大困难。  此后,南山警方将侦查材料及证据移送南山区检察院。  张欣之介绍,按照刑诉法,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能作最终处理,因为有法院及检察院监督。“我们也与检察院有所沟通,虽然小涂的供述前后有差异,造成了宋某要轻伤,但从事态发展来看,依然符合正当防卫,也有过当成分,不过不构成犯罪,所以我们也把小涂释放了。”   怎么善后?  张欣之表示,南山警方一方面联系见义勇为基金,也呼吁公司接受二人。“小涂与小蹇都是年轻人,有正义感,又是技工学校毕业生,如果有企业聘用,也圆了其就业梦。”   小涂被公安机关刑拘了7天,此后又经过7天检察院的批捕期,加起来共有14天。  小涂被刑拘今后会否获得赔偿?张欣之认为,刑拘不是处理结论,是一种侦查手段,而且,就刑拘本身而言警方自认为没错。  张欣之表示,现在就伤者宋某要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山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因宋某要左小腿骨折正在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不宜收拘,南山警方对其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待其伤势恢复可予以羁押时再予以执行行政拘留。南山警方也会对宋某要的行为作进一步审查。  现在小涂最关心会不会留案底,给以后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张欣之表示,刑拘不会留案底。  ■警方通报  2014年7月1日23﹕43,南山区沙河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称:其脚被一游客弄断了,已自行打车去医院。  经南山警方初步调查,宋某要(男,32岁,湖南人)与刘某珍(女,28岁,湖北人)通过网聊认识,相约于2014年7月1日晚在世界之窗见面。22时许,宋送刘回家途中,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被路过的两个游客涂某红(男,22岁,四川人)与蹇某兵(男,22岁,四川人)制止。随即,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踹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的左腿小腿胫、腓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发现,涂某红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7月2日,涂某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其中第二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多数情况不适宜对刑事案件作最终决定,应由检察院、法院审查认定。  同时,鉴于情况特殊,南山警方积极与南山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对涂某红的见义勇为情节进行说明。  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涂某红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宋某要轻伤,是防卫过当,为过失致人轻伤。7月16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涂某红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现南山警方已对涂某红办理了释放手续,并会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红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另当事人宋某要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山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但因宋某要左小腿骨折正在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不宜收拘,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南山警方对其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待其伤势恢复可予以羁押时再予以执行行政拘留。南山警方也会对宋某要的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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