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英诉张世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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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英诉张世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案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雷民初字第81号

  原告杨昌英(杨乃尖)。
  委托代理人杨光辉。
  被告张世雄。
  委托代理人张世初。
  案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杨昌英与被告张世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到十八岁为止;2、原、被告同居期间建有房屋一间,双方平均分配;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张玉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支付,直至十八周岁止。其中2008年支付500元抚养费,该费用于2008年4月8日付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时间由原、被告协议。
  二、原、被告双方所建房子一间半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500元,限2008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张世雄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贵生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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