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试用期工资的算法(轉)
来源:互联网 发布:用java输出等腰三角形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21:50
“来我这儿工作先试用个半年,表现可以我们再签订劳动合同。”“你前三个月试用下来不太理想,我们再给你个机会试用半年吧。”
劳动者前去求职,遇到这样场景的绝不少见。为了保住这个岗位,劳动者不得不忍受着试用期的低工资、多工作量的待遇。结果,原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有限的考察期,变成了无限制的廉价劳动期。
此次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针对上述的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如,根据劳动合同期间具体长短,试用期也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如,约定试用期的次数同一单位只能一次;又如,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再如,除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患病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等等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相关条款链接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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