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构

来源:互联网 发布:linux wget 下载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7 16:43

银行业务知识介绍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央行和银监会都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两种的区别在监管内容不同:

央行:金融市场、货币政策、支付清算、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征信、反洗钱、外汇管理;

银监会:业务准入、机构准入、高管准入、现场和非现场监管、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分为:吴大行(中农工建交)、全国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

商业银行的业务分类:资产、负债、中间(包括表外)业务;对公、对私、同业业务;人民币和外币业务。

l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1.         发放贷款: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本外币贷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消费贷款;

2.         投资:股权、债券、外汇、黄金等;

l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分主动负债与被动负债两种

1.         吸收公共存款:活期、定期、协定、通知;

2.         吸收同业存款:同业存放、同业拆入、协议存款;

3.         发行债券:次级债;

l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分类

1.         低风险型中间业务和高风险中间业务;

2.         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管理



 

l  扁平化管理

l  垂直化管理

l  科学话管理

l  业务创新

l  管理创新

l  技术创新

l  流程银行

l  部门银行

银行内部的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原则: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

商业银行外汇政策

         传统上的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信贷、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外汇资金业务等。

         人民银行(包括外汇管理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开展做了不少规定。

外汇管理

1、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2、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3、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以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1、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行申报交易内容;

2、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业务;

境内外汇账户规定

1、  境内机构开立经营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账户外汇账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2、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的,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3、  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4、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账户变动情况;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  外汇负债总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2、  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60

3、  存放同业外汇款项和库存外币现金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余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4、  外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

5、  外汇呆滞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五;

6、  外汇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  外汇存款准备金率5%;

2、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不计息;

3、  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交存外汇存款准本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折算成美元交存。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准备金存款划至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账户;

外汇业务规定

银行卡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1、  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单位借记卡中余额和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  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

3、  境内卡境内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已垫付的外汇;

4、  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须优先判人民币卡。各发卡金融机构应该月将发生的“误抛”交易金额及造成“误抛”的收单机构名单向中国银联报备;

结售汇和衍生品业务

1、  按照外汇管理局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2、  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决定与客户办理远期签约;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凭客户提供的相应有效凭证为其办理结售汇;

3、  客户可以对掉期合约全额或部分金额进行履约期限调整(提前履行或展期),展期次数和期限由客户与银行自行协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局问题的通知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  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管理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2、  外汇指定银行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过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

3、  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现限额管理,按日进行考核;

4、  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营运资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

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  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向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场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

3、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信息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1、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汇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2、  商业银行应采取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取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商业银行代客境内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1、  外汇银行申请代客境内外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2、  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用循环使用。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3、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划付和外汇接受操作。商业银行应在与投资者签署的代客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明确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所使用人民币汇价的确定原则;

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  在经批准的购汇额度范围内,商业银行可向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价的境外理财产品,并同意办理募集人民币资金的购汇手续;

2、  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净购汇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购汇额度;

3、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代理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的通知》

1、  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2、  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额的5%

3、  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  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对所选择的境外投资管理人进行尽职审查,并确保其持续收取相关资格。

外管申报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银行核定的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不超过申请银行的外汇实收资本或合并的营运资金。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可由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给总行(或主报告行)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使用。

2、  银行在余额指标项下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资产与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

         商业银行并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的外来资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各种借款、银行资本。

负债管理

         指商业银行以借入资金的方式保持流动性,负债管理的主要形式是:一是被动负债,而是主动负债。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流动性负债

         流动性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短期内到期的拆放/存放同业款项,短期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存款,短期内到期的定期存款,短期内到期的发行的票据和债券,应付账款和其他付款,其他短期内应支付的负债。

负债的种类

         从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负债大致分为几类,即存款、借款、金融机构往来和其他负债。

         存款业务科分为三类:政策性存款、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

         金融机构往来主要有向中央银行负债和其他同样的负债;

         借款主要指银行对外筹集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按性质分为借款和发行债券。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各种应付付款及预付收款,或有负债,其他。

         各种应付及预付款项:应付利,应付税金,应付股利,应付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费。

         或有负债:指金融企业应客户要求对外发生承诺后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一种潜在债务,目前主要有出具信用证和信用担保两大类。

         其他负债:主要指银行在办理结算中形成的负债,以及银行内部资金往来中发生的一些债务。

         存款是金融企业以信用方式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暂时闲置和待用的货币资金,按吸收存款的对象分,有单位存款、个人存款、财政性存款和同业存款。按系统存款的期限分,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按存款币种分,由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个人储蓄定期存款可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

         单位通知存款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外币通知存款只有7天通知),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需一次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外币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等值10万美元,需一次性存入,一次性支取),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定活两便是指客户在存款时不必约定存取,一次性支取,取款时根据实际存期按照规定计息的储蓄种类。起存金额50元,不可部分支取。可通存通兑。

         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账户(A户)和协定户(B户),开户单位和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开户单位的存款基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自动转让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时,银行自动用B户资金转入A户,单位协定存款按季结息。A户按结算日和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算日或支取日存款利率计息。利率原则上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可转让定期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报手上资金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后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联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提前。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协议存款是指客户开户时和银行订立合同,在遵守人民银行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确定存款本金、存款期限、利率水平、计算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内容的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存入,无外币协议存款。协议存款主要指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大额定期存款,金额需要在30000万以上,期限在5年以上。协议存款的存款期限不一定要去整年,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息。

         结构性存款是指结合了固定收益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其收益率与产品中规定的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证券,或者金融衍生品等挂钩的组合存款。结构性存款通常由如下特点:1、风险针对不同的指数、权益价格、汇率等的未来情况变动;2、高收益且保证金安全,适合寻求更好的存款收益同时希望保护资金的投资者;3、不需要信用额度;4、条款灵活;

         单位存入定期存款时,须预留银行印证,开户银行出具“存款开户证实书”,证实书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单位如需办理质押贷款,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支取单位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交回印鉴卡,经办行审批无误后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外汇存款

         单位外汇存款(包括甲类外汇存款和外债专户存)。

         个人外汇存款包括乙类外汇存款和丙类外汇存款,前者的存款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后者的存款人包括中国境内居民。

         小额外币存款是指低于3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存款。

账户管理

         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单位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性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性存款账户。

         基本的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的主要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一般性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性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临时性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需要确定有效期,可支取现金,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注册验资的临时性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性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

         外汇账户的开立需经过外管局批准,根据账户的用途可分为经常项目下账户和资本项目下账户。经常性项目外汇账户包括结算账户、驻华机构代表处账户、国际货运账户、涉外中介机构账户等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资金账户、外债账户、过票账户等。

         账户的集中状态:正常、冻结、长期不动户、暂封户。

         非存款性负债业务从期限上分为短期负债业务和长期负债业务,前置包括同业借款,同业拆借,从中央银行的借款,证券回购等。长期负债业务包括国际金融融资和发行中长期债券。

         同业拆借特指在银行间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活动。其重要性作用于使用准备金盈余的商业银行可以及时地贷出资金,准本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借入资金保证支付,从而提高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益并满足必要的流动性需求。

         拆借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贷款的进行拆借。LIBOR是国际市场上影响比较大的市场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较好地反映了我国信贷资金地供求状况。

         转贴现就是中央银行以外的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购进票据的行为,商业银行通过转贴现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到期的贴现票据以融通所需要的资金。转贴现的期限一律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为止,按实际天数计算。转贴现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以贴现利率为参照基础或参照再贴现利率来确定。转贴现根据资金的流向的不同,可分为贴入和贴出。

         再贷款,可以是信用贷款也可以是抵押贷款。再贴现,再贴现利率低于贴现利率。

         债券发行。

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对其资金加以运用,从而形成期各项资产的业务。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发放贷款、投资业务和其他资产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有:现金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流动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资产,可在二级市场上随时抛售的国债、债券、票据和其他证券类资产,短期内到期的拆放/存放同业款项,短期内到期的贷款,贴现,回购,证券类资产和其他应付款,其他可变现的资产。

         现金资产的分类: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放同业,托收未达款;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保证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适度流动性,即要保证现金资产能满足一般的现金支出需要,又要尽量降低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现金,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存放同业款,托收未达款成为第一准备金。

         短期贴现,短期投资和同业拆借等成为第二准备金。

         第一准备金和第二准备金共同构成银行的实际总准备。实际总准备减去法定准备部分成为超额准备。

         超额准本减去人民银行借入款后的剩余部分成为银行的自由准备。

       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时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汇押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该确定一个最高的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 担保。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信贷管理

         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的分类:

         按期限分: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又可分为:活期贷款、定期贷款、透支贷款;

         按贷款的保障分: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按贷款的用途可分为:工商业贷款、不动产贷款、消费贷款、和其他贷款等;

         按固定与否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按贷款债权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贷款可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预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或不论本金是否逾期但第一笔欠息慢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之外的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统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多家银行共同提供贷款,相应地减少了风险,有利于资金的流动,能够扩大经营和影响,也增加了银行的获利机会。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贷款安排和相应的融资顾问服务。在为客户组织银团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还可以帮助客户确定融资结构、设计筹资方案,为 客户提供资金运作、财务结构、资金筹集等方面和顾问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高质量顾问服务。

      外汇业务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是商业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代理行网络,为客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按国际结算所依据的贸易活动的不同,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证结算、跟单托收结算、汇款结算、保理结算等。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在出口商在提交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后,开证行无条件付款。信用证的结算原则: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用证的整个操作过程应该遵守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的规定(UCP600)。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银行负第一性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3、信用证业务一切都以单据为准,而不以货物为准。信用证的几个概念:电提、表提、不符点、议付、承兑、保兑。

         跟单托收业务,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其往来银行通过进口国的代理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中,银行只处于一种中间人的角色,不承担风险。跟单托收按交单后获得的款项不同,可分为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两种。前者对受益人来讲,收汇的把握更大。

         汇款业务:

1、  信汇:汇出行将付款委托书邮递方式寄交汇入行委托解付;

2、  电汇:直接用电讯方式通知;

3、  票汇:付款人向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邮寄给收款人,由其持汇票向付款行取款;

保理业务,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是指商业银行以购买票据的方式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以及其他相关的各项服务,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待办会计处理手续等;根据购买的应收账款是否有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外汇担保

         外汇担保是指银行凭其资信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内外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承诺,当债权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偿付外汇债务义务的保证。外汇担保包括境内外担保和涉外外汇担保。

         境内外担保:是指银行对境内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出具的外汇担保;

         涉外外汇担保:是指银行对境内外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外汇担保,须符合国家外管局政策的要求。

       保函

         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一种标有一定金额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担保人对受益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业务中的两个概念:反担保,保函的转开。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包含性质的支付承诺。以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合约规定的义务。并在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时,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间内所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文件或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贸易融资

       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是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进口商对外付汇时,其往来银行对其所做的资金融通。融资金额是付汇金额的一定比例,进口商往往需要在银行有一定的授信额度或者抵押品,并需要提交证明货权属于银行的信托收据。

         进口押汇可分为进口信用证项下汇押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叙作进口押汇的前提是银行掌握货权,这是对银行权益的保障,进口代收项下的押汇风险相对较大,有些银行对此采取了拒绝办理的态度。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给往来银行委托收款时,以其待收货款为质押,银行对其进行的资金融通。

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收到国外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正本后,以信用证为抵押,从其往来银行获得人民币货款,融资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用来进行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备货、生成、装运等用途;

 出口信用证票据融资

         信用证项下票据融资业务是指银行按照客户提交的出口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企业票据融资,用于支付原料供应商货款,信用证项下款项收回后专项用于票据兑付资金的业务。

福费廷

         福费廷也叫包买票据,是指出口方银行对经进口银行承兑或担保付款的票据进行无追索权贴现,使得出口商得以提前获得货款的贸易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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