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t】学生考试规范要求

来源:互联网 发布:小学文化伪装硕士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11:10

 

武汉工程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考试规范要求(试行)
 
为了严肃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考试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武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试规范要求。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考试为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组织实施的课程考试,包括期末正常考试、补考、重新学习考试、毕业前清考、以及毕业生回校考试。
本规定所指学生为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在册的所有本科学生。
本规定所指课程为由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承担的各类理论课、以及实践类课程。
第二条 考试类型。学生在校考试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即正常考试、补考、重新学习考试、毕业前清考、以及毕业生回校考试。其中:
(一)正常考试指在学生培养计划中课程开课学期所举行的期末考试。
(二)补考指学生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申请缓期考试,经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正常开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初为此类学生专门举行的考试。
(三)重新学习考试是指为正常考试成绩(含缓考学生的补考)低于60分的学生在后续学期最近一次课程开设重新学习结束后重新组织的考试。原则上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不再在课程正常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举行重新学习,而将重新学习安排为与下一届学生的正常教学活动同时举行,相应的,其重新学习考试与下一届学生正常考试同时、同地、同卷、同评分标准。如果培养计划变更,导致下一届学生不开设相同课程,才能够在该课程正常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举办重新学习和重新学习考试。另外,第七学期的课程不安排重新学习和考试,凡是第七学期正常考试(含补考)低于60分的学生,直接参加第八学期初的毕业清考。
(四)毕业前清考是指第八学期初为正常考试(含补考)和重新学习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学生组织的考试。通过重新学习考试获得学分超过25分而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毕业前清考。清考卷面成绩超过75分的,该门课程的学分将不计入重新学习考试获得的总学分,从而满足“通过重新学习考试获得学分不超过25分”的条件,在《武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申请学士学位。
(五)毕业生回校考试是指学校在毕业当年九月份为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组织的考试。学生参加毕业生回校考试,所有成绩达到60分以后,可获得毕业证书,若满足《武汉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考试资格。学生参加了课程计划中规定的教学活动,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学生考试资格,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一)未经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或校学生处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携带考试证件进入考场者。学生必须携带武汉工程大学考试证或学生证方能参加考试,未携带考试证件的,监考人员必须要求学生离开考场。在下发试卷之前离场的,可携带考试证件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下发试卷之后离场的,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
(三)衣冠不整者。进入考场必须衣冠整齐,严禁穿背心、拖鞋、或吊带衫等非正式服装进入考场。已穿非正式服装进入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要求学生离开考场。在下发试卷之前离场的,可在更换服装后再次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下发试卷之后离场的,不得再进入考场考试。
第四条 考试流程。学生需严格按以下流程参加考试:
(一)开考前十五分钟学生进入考场,并严格按监考人员在黑板上画出的考生考试座位安排简图就坐,不得自行调换座位。
(二)按监考人员要求将书包、书籍、本、纸片等所有非考试必备物品放置在规定地方(一般为教室第一排座位处)。
(三)将本人学生证、考试证放到靠近走道一侧的桌角处,以备监考、巡考人员查验。若忘记带考试证件的学生,需及时通报监考人员。
(四)凡有携带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到监考人员处领取手机袋,由学生自行在手机袋上填写本人姓名、班级,将手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关闭后装入袋中并密封好,同考生考试证(或学生证)放置在一起。
(五)开考前十分钟,学生入座完毕后,监考人员宣读考场注意事项,学生认真听讲,并仔细核对。
(六)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分发试卷,但学生不得答题。
(七)考试正式开始,在接收到监考人员开始考试的指令后,学生开始答题。答题过程中学生必须保持试题、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性,不能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裁开(但允许学生取下订书钉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分开)。
(八)考试期间学生需认真答题,不得有任何作弊和违规行为,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开考30分钟以后考生方能交卷,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十)答题结束前三十分钟,监考人员给出第一次考试时间提示。
(十一)答题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给出第二次考试时间提示。
(十二)答题结束,监考教师给出答题结束指令后,学生不得答题,不得离开座位,也不得交头接耳。
(十三)班长接收到监考人员的收卷指令后,开始收卷。需要回收的试卷包括试题、答案和草稿纸,如果在收卷过程中发现试题、答案和草稿纸缺失或不完整的,按考试作弊处理。班长清点试卷无误后,交监考人员确认。
(十四)监考人员确认收卷无误,给出考试结束指令,学生离场。
第五条 成绩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不低于60分的,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低于60分的,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评定只计算期末考试成绩,不计平时成绩、期中测验成绩等。总评成绩即为期末考试成绩。
第六条 违纪行为。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违规和作弊行为两种。
违规行为包括:
(一)预先在考核场所留置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
(二)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任何文字和电子材料进入考场;
(三)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并且没有使用。
(四)扰乱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管理。
作弊行为包括:
(一)从夹带物品上抄袭答案信息。
(二)使用专门记忆功能电子设备。
(三)在手机上预存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信息,或者使用手机获取或传递信息。
(四)提供或传递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
(五)获取或抄袭他人答卷信息。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七)使用无线耳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者获取或传递信息。
(八)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九)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盗窃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核材料。
(十一)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核成绩。
(十二)其他未列出,但被广泛理解为“作弊行为”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纪处罚。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应该立即将违纪学生驱逐出考场,该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填写《非正常考试行为报告单》并报送教务处认定违纪行为,学生处根据教务处认定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
(一)          对第六条中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第六条作弊行为中的第(一)到第(五)款,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          对第六条作弊行为中的第(六)到第(十一)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的处分期间分别为6个月、6个月、12个月和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不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若受处分的学生是中共党员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受记过和留校查看处分的,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处分解除。学生在受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在符合全部必备条件和任一条备选条件时,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          必备条件:
1、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          备选条件:
1、在受处分期间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者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2、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3、获得以武汉工程大学为署名单位的专利。
4、以个人或团体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科技、学术竞赛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5、本科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生升入本科生(以调档函为准)。
6、有见义勇为的重大立功表现。
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期满,满足全部必备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但需要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后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
2、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归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2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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