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海盗经济学》随笔一

来源:互联网 发布:大便出血 鲜红色 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16 15:53

—-文章开头引用了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讲述了”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自己谋取利益为目的,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福利“。
—-原文引用:“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他们只会对一些最有利于自身的事情感兴趣;然而,很多时候,为了做成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事情,人们就会去做一些对他人最为有利的事情。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只能通过与人合作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我们的大多数自利目标都是很难实现的,无论这个目标是谋得下一餐的温饱还是拿到另一双鞋子。要是你得自己生产牛奶或者制作大衣,你要掌握多少项技能又得花上多少时间才能做到啊!更别提打造你自己的汽车了——想一想这些例子,你就有体会了。”
然后引出了“看不见的手”同样也作用于罪犯们身上。他们也渴望做成那些一个人做不来的打家劫舍之事,就得和别人合作来满足自己的利益。为了抢得目标货物,海盗们就要和为数不少的其他各类航海高手们合作。这种现象的神秘之处在于:这么一群诡诈的“乌合之众”又是如何勉力推动此类合作的呢?解读这个谜团的关键就在于那只“看不见的钩子”——这是亚当·斯密口中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海盗版本,用以描述为什么海盗们自私自利的行为最终能让海上各路匪徒通力合作,而这也正是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
“看不见的钩子”与“看不见的手”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看不见的钩子”考量的是海盗的自私自利对海盗圈子内的合作有何影响,关注的是海盗团伙如何运作;相反,“看不见的手”考量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自私自利如何作用于市场内的合作活动,关注的是合法市场如何运作。如果说“看不见的手”审视的是所谓“市场无政府状态”背后的隐藏秩序,那“看不见的钩子”审视的就是海盗圈子中那种实实在在的无政府状态背后隐藏着的秩序。
然后我们开始聚焦海盗这个团体,在讲述之前先说明一下,我们是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应用到了海盗身上,这种思维方式建立于几个显浅易懂的假设之上。
首先,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
其次,个人都是理性的。
再次,个人都受激励驱动。
纯粹的海盗:就是彻头彻尾的亡命之徒,他们会不加区别地袭击各路商船,只为攫取属于自己的收益。
雇佣海盗:是听命于国家的海上匪徒。
北非海盗:其劫掠行为也是得到政府授意的。区别只在于,“北非海盗”以宗教信仰作为挑选目标船只的基础。
西印度海盗:是指17世纪早期住在伊斯帕尼奥拉岛的法国猎手,尽管他们大多数时候以打猎为生,但也不抗拒偶尔出海劫掠。
海盗中几乎所有的海盗都有航海背景。大部分人曾跟随商船出海,很多人则曾是“雇佣海盗”;另有一部分人(尽管不都是出于自愿),还曾效忠于国王或者女王陛下,是其御下海军中的一员呢。大多数水手之所以会成为海盗,其实是出于一个大家更为熟悉的理由:钱!在战争期间,那些想要成为海盗的人往往可以成为合法海上匪徒或者“雇佣海盗”。英国于1708年通过的《奖品法令》(Prize Act)更是给这些水手们创造了更好的劫掠环境——法令准许他们与船东一起瓜分他们所攫取的全部战利品,政府则慷慨地放弃应得份额。
因此,当战火四处蔓延之时,成为“雇佣海盗”就成为一份令人神往的差事。可一旦战事结束,雇佣海盗们的“佣金”就无处可寻了,在这种时候,这帮水手们又可以干些啥呢?
其中一种可能的出路就是在皇家海军中谋求一个职位。但是,在国家冲突结束的时候,皇家海军往往会让水手们解甲归田,根本就无心去收编他们。除去皇家海军,大部分水手可以寻到的唯一合法出路就是在商船中谋职。对于那些已对海上劫掠无甚兴趣并且不介意薪水下降的人来说,这个出路不错,但对于那些介意薪酬缩水的人来说,这可就是个问题了。在1689—1740年之间,熟练水手的平均月薪介乎2555先令之间,那就是一年能赚到1533英镑,大约相当于现在的4,0008,800美元。雇佣海盗,甚或是商船上的水手,都已经习惯了战争期间的高薪,因此实在无法对着战后那缩水一半的薪酬高兴起来。
然后,还有海盗行当相对于在商船上干活,做海盗有几个优势。
其中一个优势就是,雇佣海盗们可以继续从事他们最为熟悉的勾当——海上劫掠。
而海盗生涯的劣势在于,它不像雇佣海盗,它是非法的。但是能得到足够多收益的前景足以抵消此劣势了。而且,做海盗所能拿到的报酬奇高无比——甚至比做“雇佣海盗”还高。而且不像雇佣海盗,没有讨厌的船东会从他们辛苦赚来的战利品中分一杯羹,每一个海盗帮派,都可以尽享自己那条船上的每一分不义之财。虽然没有数据可供计算海盗的平均薪酬,但已有的证据表明,至少海盗营生让水手们有机会富得流油。
贪心的船长会克扣船员们的口粮配给,好以此来降低成本,或者是给自己以及自己手下的头目留下更多可供享用的口粮。例如,曾有一个船员作证说,即使是在他的兄弟们“口粮不足并且期盼着面包”的时候,船上的那些头目们也“可以拿到足够的口粮和烈酒,就好似船上不曾出现过任何短缺似的”。他们会用已经贬值的殖民地货币来支付船员的工资或者报酬,实则就是变相克扣;他们还会要求船员们前往一些合同中没有要求去的目的地。
为了让那些又饿又痛苦的船员们乖乖听话,某些喜欢虐待人的船长会用尽船上各种各样的东西来作为惩罚粗野船员的武器。他们会用滑轮或者其他硬物来敲打船员的脑袋,打到他们面目都变形了。有些时候,船长们的虐待实在是太严重了,甚至会导致船员的死亡。
历史记录中有着大量对于船长们的压迫行为的指控,因此避免夸大此类滥用权力虐待船员的行为也很重要。尽管商船上的船长在剥削船员方面有着可以“大展拳脚”的空间,但也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在某种程度上,经济和法律因素都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船长的剥削行为。但是当中没有哪个因素可以完全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以英国法律为例,当中设计了几条保障船员不受船长剥削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商船上的船员可以将那些剥削压迫他们的船长告上法庭,他们也确实这样做了,并且屡次胜诉。
然而,法律通常都会这样——在很多时候,它是不会奏效的。这些保护措施施行时遇到的某些困难,来源于海上生活的种种不确定性。一旦随船漂浮在深海中,就很难找到一个不偏不倚的旁观者来证实船员和船长双方对彼此的说法了。船长究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去克扣一个损坏了货物的船员的薪水呢,还是在假公济私?船长的所作所为有没有越过法律所赋予他的体罚权力?他所制定的纪律正当合理吗?很多时候,这些问题都是很难回答的。而且,法律本身就认定诸如此类的情况可能是含糊不清的。有些船员之所以能告赢船长仅仅是因为他们起诉的是船长克扣口粮物资。而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反而是支持那些远远不止是克扣口粮的滥权船长的。
再看看海盗们加入海上劫掠营生的诸项理由中,“指挥官施加在他们背上和肚子上的过分蛮力” 几乎排在了首位,我们也就不用感到惊讶了。例如,海盗船长约翰·菲利普斯(John Phillips)就曾把他抓到的一名商船船官唤做“整一坨他妈的狗娘养的玩意儿”,“他让自己的手下挨饿!就是像他这样的家伙把船员们逼成海盗的”。而海盗约翰·阿克(John Acher)被处死前所说的临终之言也回应了菲利普斯的说法。他哀叹道:“我是多么希望那些掌管大船的人物们不要如此严苛地对待他们的手下啊!他们当中的很多人都是这样对待我们的,这让我们面对着巨大的诱惑。”
17—18世纪时的商船船长拥有独裁的权力,他们当中有些人滥用这种权力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制裁。与此相反,海盗们却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领袖”的,并且他们会对所有影响到团队成员的重大事情进行投票。这种重大区别让海盗们得以建立起一个民主制衡的体系,而这个体系则让船长更为可靠并且削弱了船长对船上生活各个重要方面的控制。如果争夺某个职位的候选人已经只剩下4个了,其中一位候选人的狂热支持者发表了一番重要演说,他对着选民演讲,恳求他的同胞选民们选举这样一位领袖:看来只有他的专业知识和勇气最能护卫我们这个集体,并且能为我们抵挡危险和各种不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暴风雨以及混乱无序状态所带来的致命后果,而我认为,只有罗伯特是这样的一位领袖。在我看来,他就是一个在每个方面都值得你们尊敬和拥护的伙伴!你认为这番演说是发生在什么情况下的?你可能会猜,这是某次总统竞选巡回旅程中的事,或者这描述的是选举开始前几个月里某次国会大会的情景。
如果你按着上述思路去猜的话,那你就错了。上面的演说与合法职位无关。这一名副其实的民主景象发生在18世纪一艘名为“皇家浪者”(Royal Rover)的海盗船上。船员丹尼斯“爵士”(Dennis)发表了这番演讲,鼓动那些与他狼狈为奸的同伴们选举恶名远扬的巴沙洛缪·罗伯茨为他们的船长。
这种民主模式不仅在各地的海盗船上得以施行,而且这种模式的施行比大陆议会通过《独立宣言》还要早了半个多世纪,只是比英国君主最后一次拒绝发出“御准”晚了十年多一点点的时间。这样想来,一切确实非同凡响!海盗民主让海盗们享受着不受限制的权利,让他们在社团领袖的选举中享有发言权;比起让英国得以实现类似成就的1868年的《第二改革法案》(Second Reform Act of 1868),海盗们在这方面先行了将近150年。除此之外, 海盗民主并不仅仅是我们所熟知的那种“举手表决”。海盗们建立了民主,并且在一个更为精巧复杂的制度化分权体系之下施行民主。海盗组织同样也比17世纪和18世纪时的各国政府更早施行了制度化分权。以法国为例,直到1789年前,他们都没经历过这样的分权。而在西班牙,分权制度直到1812年时方才出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海盗们至少在此前一个世纪就在他们的船上拥有了分立的民主“政体”了。而且我们还有证据这样说,在英国正式实施类似制度之前,海盗们就已经先于他们实现了权力制衡。英国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前都不曾经历过这样的分权。然而,在比英国《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签署早了差不多十年的时间里,西印度海盗就已经像他们的后辈海盗那样,采用了一个即使说不上是完全一样但起码也是非常相似的民主分权体系,并让权力制衡得以执行到位。
当然了,这不是说海盗帮派是最早的民主化组织或者分权组织,最早的民主诞生在古雅典。还有其他一些分权体系也是先于海盗的分权体系出现于世的。譬如,即使是在君主政体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欧洲,教会和皇室之间以及封建领主和国王之间的利益争夺,也对独裁权力起到了部分的制衡作用。
但是诸如此类的先行民主和分权,和海盗们搞的那一套又不完全一样。和海盗民主政体不一样,在古雅典和新英格兰殖民地的民主政体中,只有小部分人能真正投票。在雅典,只有父母双方皆为雅典人的男性自由公民方可享有投票权。而在马塞诸塞湾殖民地,一开始时限定了只有公司股份的男性持有者可享有投票权,后来,清教徒教会的男性成员也可享有此种权利。海盗们的分权是将“最高的权力……下放到团体中”,而不是像之前的种种分权机制,只把权力下放给一小撮贵族成员或者享有特权的政治精英。
海盗船和其他所有船只一样,需要运用某些方法来维持秩序、分发口粮薪水、对不守规矩的船员进行管教。合适的领袖可以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来推动船员之间的合作,提高海盗们通过打家劫舍获取收益的能力。海盗们都充分理解这一点,“他们的‘政府’要是没有一个头头,将会是一盘多么虚弱无力的散沙啊”。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出现,并且让他们那终日漂浮在海上的小社会有人领头,海盗们也设立了船长一职。然而,对船长的需要又让海盗们陷入了一个两难困境中,即“政治经济学家”所说的“权力的矛盾”。一个在做某些决定时手握不容置疑权力的船长对他们的成功至关重要。但是,要怎样做,才能防止他像商船船长那样,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对付手下船员从而为自己谋利呢?
在1788年时,美国开国先贤、美国宪法的缔造者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就曾在《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中对“权力的矛盾”有过著名的论述。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51号文档中,麦迪逊写道:如果政府本身不是最能反映人性的事物,那它又是什么呢?如果人类都是天使,那也就不需要有政府了。如果管治人类的是天使,那也就不需要对政府进行任何外部或者内部控制了。如果要创立一个由人类运作去管理人类的政府,那当中的一大难题就在于:你首先必须让政府有能力去控制受其管辖的人,然后你得强制它自己约束自己。换言之,因为所有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所以需要有掌权的人来管辖他们,保证他们不会陷入疯狂境地,保证他们通过合作而不是损害他人来实现私利。同理,由于掌权之人本身也是凡人,因此也会受私利驱动,受其管辖的人需要用某些方法来保证,他不会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利从而牺牲受管辖人的利益。但就如麦迪逊所描述的那样,“强制”掌权之人去“约束自己”的问题在于,根据字面意思看来,一个强大到可以约束自己的掌权人,其实也强大到可以在任何方便的时候打破所有这些约束。
如果一个社会无法克服麦迪逊所述的权力矛盾,那问题就严重了——在那些掌权之人获益的时候,其他人可就要受苦了。在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那些乱作一团的国家正是这一矛盾没有解决时会带来苦果的例证。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是不受约束的,它们剥削本国公民,使他们成了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发生这种退化的背后有两个原因。
其一,由于这些国家的统治者不受约束,他们会将财富从公民那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导致统治者越来越富,而人民则越来越穷。
其二,当面对此类剥削行为时,公民也不是被动旁观的。统治者的剥削行为其实也打压了公民通过参与协作获得共同收益的积极性。
如果统治者会拿走所有通过生产和交换带来的收益,那人民又何必再费力去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呢?由此而产生的协作活动减少导致整个社会日益贫困。因此,要建立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解决权力矛盾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和其他社会一样,在海盗社会中,这个道理同样适用。无法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导致一个国家分崩离析、轰然倒下。同理,如果海盗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用不了多久他们这个小社会也会轰然倒下的。如果海盗们没法约束自己的船长,那他们将会在海盗船上面对与当初一样的困境——在合法商船上所经历过的困境。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海盗,都不会拿一种可怜悲惨的生活去交换另一种同样可怜悲惨还要额外加上了死刑风险的生活。而且,要是贪婪的船长将他们的劫掠所得都据为己有,没有海盗会在一起长久航行的。不解决权力矛盾,海盗们就没法通力合作,这就意味着他们没法通过这个犯罪组织来获利。海盗们运用了麦迪逊所提的方法化解了权力矛盾、避过了此种厄运——这可是比麦迪逊提出此方法早了差不多100年!这个方法就是:民主。一如麦迪逊所描述的,“毫无疑问,对人民的依赖是对政府的最好约束”。如果公民普遍能够罢免他们的领袖,并且以新领袖取而代之,那些希望在管治职位上留任的领袖就必须克制自己不去压迫自己的公民。由此,民主对领袖如何运用他的权力管治社会起到了根本的“制衡”作用。在海盗社会中同样如此。海盗民主运作的基础就是“一人一票”,“船长一职的人选由大多数人的选票决定”。约翰逊船长曾特别提到,“谁将获得这个尊贵称号并无任何特别意义;因为在本质上,所有优秀政府的最高权力都是归属于大众的,毋庸置疑,大众会根据自身利益和政府的状态来将权力委托给政府或将其从政府手里撤销。”尽管如此,为了保证船长将致力于运用权力为船员谋福利,某些海盗帮派会在选举后的庆典中提醒他们的船长记住这一点。此种庆典,和美国总统宣誓就职后发表就职演说时所参加的庆典甚为类似:发誓要忠诚地为公众利益服务,或是诸如此类的一些誓言。以纳撒尼尔· 诺斯(Nathaniel North)的胜选典礼为例,典礼上就宣称,最新获选的海盗船长将致力于“每一件有助于为大家带来好处的事情”,作为回报,“同伴们承诺将服从他的所有‘合法’命令”。为了可以民主地监管他们的船长,海盗们要求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利,让他们能够以任何理由罢免他们的船长。如果没有了这个权利,(对船长来说)被大家罢免的危险就不是那么真实可信了——正是这个危险让船长抵挡住了剥削船员的诱惑。因此,和大选年里的老选民比起来,海盗们在行使民主权利时更加心血来潮。曾有这么一伙海盗,在某趟航程中换了13个船长。又譬如,本杰明·霍尼戈(Benjamin Hornigold)船长的手下们罢免他的原因竟然是他“拒绝攻打和劫掠英国船只”。
海盗们还希望确保他们的船长“在知识、胆量和枪法(他们是这么叫的)等方面都胜人一筹”,因此,他们也会罢免那些显得怯懦的船长。例如,查尔斯·韦恩(Charles Vane)船长的“行为让他不得不接受投票的考验,以及一个针对他的个人荣誉和尊严所做出的……最终罢免他的指挥官职位的决议”。还有其他一些海盗,会因为他们的指挥官违反海盗政策而罢免船长;这些政策包括要求他们毫不留情地屠杀抵抗者的规章。以爱德华·英格兰(Edward England)船长为例,他就是因为违反这些政策而被他的船员们“从指挥官之位上拉下来的”。
海盗民主能杜绝大部分来自船长的剥削压迫,但民主自身所能做到的也就只有这么多了。以美国为例,国民不但可以民主地选举统治者,他们还可以让权力分立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中。这当中的理念是,给予一个人太多的权力,只会让其可以更轻易地滥用权力。相反,将权力分散下去,就让领袖们企图滥权时难度加大了——因为他们手中并不握有太多的权力。
如果说,海盗们的民主制衡体系还不够离奇的话,那就来看看海盗们运用这套体系的能力来源于哪里——源于他们的犯罪行为。要明白这背后的原因并不难,但这要求我们暂时放下海盗的世界,转而去探究一下商船上的情景。

—–商船通常是由12个或多一点的陆上商人所拥有,他们会购买不同商船的股份并且资助这些船的航行。除了会提供建造船只和后续维护所需的资本外,他们还会给船只配上全套装备、配给口粮物资、提高水手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还会设法拉来顾客,并和顾客就货物以及运输条款进行洽谈。商船船东就是他们那些船只的“缺席所有者”——他们很少会随自己的船只出海。他们都是旱鸭子,大多数的商船船东根本就没兴趣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体验一下海上的无情生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他们都宁愿专攻自己擅长的领域(投资、商业组织),并且雇用水手来驾驭他们的船只。由于他们是“缺席所有者”,于是商船船东面对所有他雇用的船员时,就遭遇了经济学家所说的“委托代理问题”了。
毫无疑问,你是很熟悉这个问题的,尽管你可能把它看做别的问题。当你在上班时间里,不是勤勤恳恳地撰写指派由你负责的报告,而是花上了一个小时在网上遨游给你妈妈挑选礼物时,你就会遇到那个“委托代理问题”。这个问题的概念是这样的:当人们因为不太可能亲自上阵做某些事或者亲自上阵不划算的时候,他们会雇用一些代理人来代替他们尽其责任,这些人就是委托人。例如,你的雇主,就是一个委托人;你就是他的代理人。问题就在于,你和她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他希望你完成报告,因为他的生意需要凭这份报告来赚钱。而你呢,宁愿在互联网上兜兜转转,因为做报告可不像上网这么好玩,而且他的生意是否赚钱对你的收入又没有很大影响。由于他没法时时刻刻监视着你,你就将部分时间拿来上网而不是做报告了。商船船东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尽管背景并不一样。船只一旦离开港口,可能一去就是数月。船在海上的时候,船东对船只就只能是鞭长莫及了。因此,船东是没法直接监管他的船员的。这种情况就会招致船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投机取巧的小动作包括:疏于照看船只、疏忽大意导致货物受损、大手大脚吃花船上物资、侵吞货物,或者是提高对航程的资助要求,甚至是公然把船偷走。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船东们就会为他们的船只委派船长,代替他们来监管船员。通过把给船员分派任务、控制口粮分配和薪酬、维护纪律以及惩治船员的权力集中到船长手里,船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杜绝船员的投机取巧行为。就如前面所提过的,商船通常都比较小。
为了让自己船长的利益能保持一致,船东们采用了两种手段。
其一,他们雇用那些对其所指挥的船只拥有小额股份的船长,又或者将小部分股份给那些原来并不持有股份的船长。商船船长会像船上的其他船员那样持续地拿固定的薪水。但不像普通船员,船长成了手中这条船的部分权益持有人,其利益和那些“缺席所有者”的利益是相一致的。
其二,只要有机会,这些“缺席所有者”就会委任其团队成员的家族成员做船长。这就保证了船长不会牺牲“缺席所有者”的利益来投机取巧谋取私利,一旦他们敢这么做,很可能是要遭到惩罚的。
商船船东需要那些独断专横的船长来为他们的利益服务,这背后的原因是相当简单明了的—— 一个船长面对船员之时要是不能独揽大权,他就没法很好地监视和管束船员的行为。要是削弱船长对配给物资、薪水、工作分配或者船上纪律的控制权力,反而将之授予给其他水手的话,就会削弱船长约束船员、要求他们为了“缺席所有者”的利益谨守规矩的权力。类似的,要是商船船东不把他们的船长指定为整个航程的固定指挥官,反而让船上的水手们可以随意罢免船长并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推举另外一名水手取而代之的话,船长将不复有“缺席所有者”代理人的应有能力。
想搞清楚这点,只需想象一下,要是让商船水手们有权民主选举他们的船长,他们将会选出怎样的船长。能让水手们为所欲为的“撒手掌柜”是最符合水手利益的——而这恰恰是最不符合船东利益的船长。因此,商船上的“独裁统治”是克服船东和船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对商船的盈利前景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海盗民主凸显了海盗身上的几大特征。
首先,尽管海盗们是各色人等组成的亡命之徒,但他们始终是某些社会圈子的成员。海盗的社会圈子,就是漂浮在海上的海盗船,和其他社会圈子一样,他们也是需要领袖的。
其次,和所有社会圈子一样,海盗社会(尽管他们是为着犯罪目的而组织起来并围绕此目的行动)也会遭遇权力矛盾。为了让这个社会可以正常运作,就需要有一个解决办法。因此,从本质上来看,海盗在这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和合法社会遇到的问题是一样的。海盗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所用的方法,和现代社会尝试用来解决麦迪逊难题的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海盗比他们的守法同辈们更早地“发现”了这些方法。
最后,海盗的民主是孕育于海盗们在“看不见的钩子”驱动下对利润的追逐,并非孕育于他们对浪漫的民主理想的忠贞。那些理想说的是人民有权决定由谁来管治自己。海盗们关注如何防止船长滥权,是因为船长滥权会影响他们在协作抢劫中的合作能力。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他们就设立了民主制衡体系。
海盗们建立了民主,并且在一个更为精巧复杂的制度化分权体系之下施行民主。海盗组织比17世纪和18世纪时的各国政府更早施行了制度化分权。
海盗们的民主是激进的,是一种“接近无政府状态的民主”,可是却一点儿也不混乱。海盗们用麦迪逊所提出的民主方法化解了权力矛盾,有效限制了船长权力的无限膨胀。不同的是,他们用这个方法比麦迪逊提出这个方法早了100多年。
海盗圈子里一定也没任何管治组织。海盗那里没有监狱、警察,也没有议会;他们没有大律师、法院执行官,也没有皇家法官。如果说,在一个主要由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所组成的社会中尚需要这些维持法纪的机制来防止野蛮行为和混乱状况,那你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在一个由暴力犯罪分子组成的社会中,没有了这些机制将意味着什么。海盗圈子不仅仅就像一个收容疯狂罪犯的精神病院——它还是个没有监管人的精神病院。
尽管大家有上述那样的直觉是合情合理的,可那些直觉依然是大错特错的!和普罗大众的传统看法恰恰相反,海盗的生活秩序井然且坦诚实在。
我们探究过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号文档中提出的观点——(社会)需要诸如民主和分权这样的“手段”来“控制政府滥权”,这正是“人类本性的反映”,统治者与生俱来的自私自利若不受约束,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为“天使”不“管治人类”,所以社会需要“对政府进行外部和内部管束”。我们可以认为,霍布斯其实提供了一个相似的论点,不过他说的是被管治的人。麦迪逊说,“如果人类是天使,那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而霍布斯认为,正因为人类不是天使,所以政府是天使。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搞清楚政府(government)和管治(governance)之间的区别,而这往往会被人们忽视掉。政府,是一个凭借着武力在其所负责管理的领土上享有垄断地位的权力组织,它是建基于武力之上的。通常人们会假设,正是这种用以强迫人民按一些他们不会自愿选择的方式来行事的垄断,让政府有能力防止诈骗、盗窃,并且创造更为广泛的秩序。同样是这种垄断,通过合法地使用权力,它能赋予政府扶养老弱病残的能力。这里的论据就是,自私的人们是不会自行去养活这些人的,所以我们就给予了政府强行从人们那里拿走某些东西再将其重新分配给有需要之人的权力。
为了让你不再怀疑政府是建立在武力之上的,请你想象一下,要是你决定不遵守政府制定的某条法规,或者决定不按政府对你的要求交税给他们,那会怎样呢?前一种行为,叫“犯法”,政府会通过监禁或者罚款来惩罚你。后一种行为,叫“逃税”,政府也会用类似的手段来惩罚你。因此,政府所做的每件事都是通过胁迫来实现的。某些政府在权力上的垄断主要源于统治者的优势力量,统治者会利用这些优势力量将权力集中独占并以此统治人民。
其他一些政府在权力上的垄断则主要是源于其治下人民的认可。以当代美国为例,政府如何使用权力由其大多数公民审核批准,如果你是其中一分子,也许你就不会介意政府要求你遵守的那些规章制度,也不会介意政府要求你支付的种种费用。但这对你而言,无非就是一个令人愉快的巧合,它不能改变的一个事实就是,假如你不按政府的要求去做,你就躲不过受惩罚的命运。会有为数不少的一群人总是渴望用与政府期望不一样的方式来行事,而这正是社会从一开始就需要政府的主要原因之一 ,社会需要政府来强制这些人不按其自身渴望的方式行事。因此,尽管很多时候,会有人愿意执行政府的要求,但这也不会让政府变成“自愿的”,政府所做的每件事背后都有强制垄断,而这种强制垄断正是自愿选择的反面——当中根本就没有一点儿自愿的成份。
好了,如果上面所说的就是政府,那管治(governance)又是什么?管治,是一个比“政府”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所涉及的,只是某些可以提供且加强社会规则并由此带来社会秩序的手段方式或者制度机构。政府只是其中一种可以实现管治的制度机构,它是那种基于垄断强制力量的制度机构,但不是唯一的一种。
细想一下联合公寓房管协会(Condominium Association)这个例子。房管协会有一系列规则需要协会里的居民遵守,它还会明示,要是不遵守这些规则将会受到什么惩罚。例如,如果你所属的房管协会其章程要求你每月为公共区域的维护支付380美元(用来布置园林、重新粉刷公寓外墙,诸如此类),而你又没有支付这笔应付费用的话,房管协会有权力将你一脚踢走。房管协会还会订立一些规则,用以限制那些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居民的行为。例如,房管协会章程会禁止居民在自家阳台上使用烧烤架。还有,很多房管协会也给其居民提供物业保护。例如,房管协会会用你所支付的费用来雇请一名私人保安或者看门人,来监视、巡查整座建筑。如此一来,房管协会就对其成员实现了管治,而且其管治和政府对公民的管治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但是联合公寓房管协会并不是政府。想知道为什么?只需想想你的政府和房管协会有何根本区别。前者是基于权力之上的,后者则纯粹是志愿性质的。要是你不想的话,你是不必屈从于房管协会规则的。你可能会不喜欢某个房管协会所订立的规则中的某些部分,你可以选择不买这家房管协会旗下的公寓。要是你喜欢,你完全有自由去买别的公寓,或者根本就不买公寓也行。如果你这么做了,你也不欠那家被你拒绝的房管协会什么东西。譬如说,你不必因为你不想为他们的服务买单而要向他们支付协会会费。由于房管协会是一家私人组织,因此,他们不能使用武力来胁迫你做些你不会自愿去做的事情。一旦你同意了要遵守协会订立的规则,你就必须要遵守这些规则了。但是在一开始时,没人会强逼你同意遵守这些规则。

0 0
原创粉丝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