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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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恭
2015.6.2


股份公司

外部产权关系的特点

  • 所有制主题的社会性质多样化
  • 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离

  • 股份公司和出资者的财产责任有限(剩余由全体社会承担,与其不受限制的利益是不均衡的)

    • 以责任有限的优惠鼓励投资
    • 刺激社会的投机,把风险转嫁给社会
  • 财产存在形式和运动形式二重化
    • 一是存在于生产要素和产品形态上
    • 二是存在于虚拟资本形态,表现在股票价格上
    • 分别在实体经济过程和证券市场运动,有各自的运行规律

不同于个人企业(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才能申有限责任公司,代价是承担个人、公司双重税负);
合伙企业也不存在财产的两重和运动形式。

混合所有制内部关系的产权特点

按份共有,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共同共有。

  • 出资者社会性质不同导致产权主体目标、行为的差异(可能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影响企业内部关系的协调)
  • 所有权的可分性和产权结构的分散性 (公司在产权结构的分散性,产生利益分歧)
  • 权利份额的不平等性(不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成员在产权方面处于平等)
  • 产权主体构成的不稳定性(股权频繁变换削弱对公司的关切度,没有强有力的稳定的股东监督)
  •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权交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员,形成经理人员控制的局面management control)
  • 财产责任同经营责任相分离(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分歧),财产权责利不对称
  • 所有制、经营者、劳动者在权利和利益上的分离和对立
    • 职工如没有股票,其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公司利润的来源,职工工资与公司利润有时是对立的,劳动股只能间接通过国有股的代表去体现,与公有制中劳动者集所有者、经营者和直接生产者于一身不同。

股份公司制度的积极作用

  • 利于广泛吸收社会各类资金
  • 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进行不同所有者的资产联合
  • 拥有独立所有权,限制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实现自主经营;
  • 国家和集体能够实现少数控股,扩大公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 利于形成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

股份公司制度的局限性

  • 集资,可能有虚假行为;
  • 引发资金流向的矛盾,银行、债券等其他集资手段受制,社会再生产的合理结构可能受破坏;
  • 较高的融资成本
  • 股票发行、交易消耗巨额社会资源
  • 别吹,我还炒过菜呢
  • 资金使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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