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的股份锁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布:仿微博 php源码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1 16:02

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市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出游的本公司股份坐吃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业务规则(试行)》第 2.8 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月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板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结论

情况1:

股份公司成立不满1年的,挂牌当年没有股份可以公开转让;

 

情况2:

股份公司成立满1年,挂牌当年,董监高可转让的股份为其持有股份的25%,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前12月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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