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二胎奖励5万,三胎奖励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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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在州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ybrd.gov.cn)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2年11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向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地  址: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延吉市公园路2799号 邮编:133002)
  联系人:安胜姬
  电  话:2858771 
  传  真:2857223
  邮  箱:rfw20080804@163.com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朝鲜族人口发展,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确保边疆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双方或者一方为朝鲜族的家庭。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朝鲜族人口发展,将朝鲜族人口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
  第四条  自治州鼓励朝鲜族家庭生育第二胎,提倡生育第三胎。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朝鲜族人口发展工作;协助政府对朝鲜族人口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发改部门负责朝鲜族人口发展问题,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公安、民委部门负责族别确认工作,提供补贴对象户籍登记的准确信息。
  教育、民政、工商、人社、住建、农业、卫生、地税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朝鲜族人口发展的优先优惠政策,并督促落实。
  统计部门负责核定、管理、公布朝鲜族人口统计资料,并对朝鲜族人口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科技部门负责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本地科学研究总体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朝鲜族生育观念和边疆人口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开展优生优育教育活动。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族生育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扶持朝鲜族人口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朝鲜族人口发展基金会,坚持公办民助,广泛动员国内外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朝鲜族人口发展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使用制度,保障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朝鲜族人口发展基金的监督。
  朝鲜族人口发展基金会负责做好对朝鲜族群众生育观念及各项政策的宣传、鼓励和激励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对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的朝鲜族家庭实行生育补贴制度。
  对第二胎自生育月份起,每月补贴一千元,共补贴五十个月;对第三胎自生育月份起,每月补贴一千元,共补贴三十个月。
  第二胎为多胞胎的,每个子女享受第二个子女补贴待遇;第三胎为多胞胎的,每个子女享受第三个子女补贴待遇。
  第九条  生育补贴资金的发放以女方为主体,实行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承担。
  女方在州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改制前原州属国有企业工作的,由州财政承担;其他由女方户籍所在县(市)财政承担。
  女方户籍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以男方工作单位或者男方户籍为准,参照女方生育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生育第二胎、第三胎的朝鲜族家庭,还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不变;
    (二)第二胎、第三胎至十八周岁为止,就医在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的报销比例,其报销资金实行分级承担;
    (三)对于就读朝鲜族班的免收学前三年保教费,在义务教育段寄宿生食宿费、普通高中统招生学费和教材费与朝鲜族第一胎学生享受同等免费待遇,可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
  (四)在申请创业贷款、申办工商执照、安置公益性岗位时,享受优先待遇。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育龄妇女人口比例,在机关、企业、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及农村建立公办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满足婴幼儿入托、入园需求。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朝鲜族毕业生返乡自主创业。
  采取委托培养、定向工作等方式,保障朝鲜族毕业生返乡就业。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治州行政区域外的朝鲜族公民到我州落户。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朝鲜族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增设朝鲜族工作岗位,支持和鼓励朝鲜族公民报考。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在朝鲜族人口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已享受相关待遇的家庭,所生子女变更为非朝鲜族或者家庭户籍迁出自治州区域外的,自变更族别或者迁出户籍之日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生育补贴资金,由原发放部门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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