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定义(注解)

来源:互联网 发布:动视暴雪 知乎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08 21:39
[原文] 出自 www.opensource.org
[译者] Dirk Xu
本文翻译为学习和兴趣所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下文的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时间所限,译文若有错误, 请指正。

开源,并不仅仅是公开源代码。 开源软件的发布必须遵守以下标准:
1. 自由发布

任何组织都可以把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开源软件作为自己程序的一部分,来进行出售或分发。开源软件的许可权中,不能对此要求支付版权费或其它费用。

[注] 自由发布限制了程序商因谋求短期营利,而放弃某些长期收益的作法。
2. 源代码

发布的程序必须包含源代码。如果产品的发布中没有源代码,那么必须提供一个免费的,容易获得其源代码的方式,比如Internet的免费下载, 以便于其更好的传播与复制。 源代码必须以一种易于程序开发人员开发的方式发布。 一切混淆源代码的作法都是不允许。以一种中间产物的形式(比如,预处理指令,转译程序)发布其源代码也是不允许的。

[注] 清晰的源代码促使人们修改它,促进了开源软件的升级、进化。

3. 派行作品

开源软件必须许可人们对其进行修改的权利,和对它产生派生作品的权利。允许人们以原作品同样的许可权,发布它们修改后的或派生出的作品。

[注] 提供易于修改的源代码,还需要赋予人们修改的权利,才能让开源软件快速变革。
4. 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

当开源软件使用者发布其修改的产品时,开源软件作者可以限制人们对其原作品的发布。人们不可以发布原作品, 除非许可权中允许补丁程序可以与原作品一起发布, 以便于其它使用者安装和使用这些补可作品。许可权限中可以要求派生的作品以不同于原作品的名字或版本号发布。

[注] 促进修改开源软件是件好事,但需要让使用者知道,谁该负责这个软件。原作者和维护者都应该拥有提供帮助和保护其名誉的权利。
补丁 + 源码的发布方式,可以确保开源作品易于获得稳定版,同时确保非官方的修改可以被人们使用,并且这些修改可以被人们很容易地识别出来。
5. 不得歧视某些人或团队

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中,不能存在对任何人或团队歧视的条款。

[注] 为了最大化的利益,任何人或团队都有平等的权利为开源事业做出贡献。
6. 不得歧视某些行业

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中,不得约束人们对其在某些行业的使用或开发。例如,不可以阻止人们把它用于商业,或遗传学上的研究。

[注] 防止开源软件的许可权中有阻止其用于商业行为的陷阱。我们想要商业开发人员加入开源事业中来。
7. 发布条款

所有对开源软件进行重新发布的软件,都会被该开源软件中所附的发布条款约束,但不可以再有另个的条款约束。

[注] 此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因某些未公布的条款,而终止某个开源的发布。
8. 发布条款不能针对某个产品

开源软件中所附的权限,与它发布在某个产品中无关。如果从发布的开源程序中提取出一部分程序,进行使用或发布,同样受到原作品中发布条款的约束。

[注] 此条款是阻止另一种开源软件许可权的陷阱。
9. 许可权不能约束其它软件

许可权不能约束与其一同发布的其它软件。例如,许可权中不能强调与其一同发布的其它软件,也必须发布为开源软件。

[注] 开源软件中的许可权仅可以约束自己。
GPL兼容此条例。使用GPL库的软件,它需要遵守GPL许可,但它使用到的其它第三方库,可以独立出来,并不需遵守GPL许可。
10. 许可权必须技术中立

许可权中不可以间接或直接地鼓励某些个别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