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购经适房交易规定:5年内须按原价出售

来源:互联网 发布:简单的c语言程序代码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30 11:01

本报讯(记者张燕)昨天(2008-2-18),市建委公示《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月18日至2月29日。

■新房新办法

上市补交70%差价

市建委称,自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老房老办法

上市按售价10%补交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通知正式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马上就访

二手经适房成交将加速

 

“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价差的计算方式,避免了之前政策当中难以确定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麻烦。而根据“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满5年的经适房再上市转让交易收益将相差60%,因此,二手经适房成交将加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