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虫如何才能不犯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ahc正品查询软件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01:10
 
呃,先引用一下资料。
引用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定珊瑚虫QQ系修改腾讯QQ而来,经过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得出结论,珊瑚虫QQ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实质功能相同。陈寿福提供免费下载,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近118万,“违法数额巨大,已侵犯著作权罪”,认定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驳回。”
“法院依照《刑法》217条、6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判决陈寿福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刑期将从2007年8月16日起执行到2010年8月15日止。罚金将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缴国库。同时追缴陈寿福获得的广告收入近118万元。”

这就是最终判决的结果了。为了更了解事实,我查了《刑法》。
引用内容: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引用内容: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引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引用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资料看完了,只有仔细理解以上几条用来给陈寿福定串的法律规定,才能让我们清楚的认识到,在法院眼里,到底他的哪些行为是犯法的,哪些行为法律是无法约束他的。他需要如何做才能不犯法?

最简单的想法,在陈寿福这个事件中,只要他的行为不违背以上几条法律,都不能算是违法,而恰恰就有些我们关注的东西在里面。
一、首先一点“复制发行”,看清楚,是“复制”。陈寿福犯罪的根源在于他复制了QQ,〈刑法〉217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犯法。而“复制”是如何判定的呢?珊瑚虫网站上有两种版本珊瑚虫,一个珊瑚虫外挂,一个叫珊瑚虫集成版,集成版里面就是珊瑚虫外挂加上腾迅原版QQ,两个版本中,集成版被做为了证据来证明珊瑚虫复制了腾迅的软件,从而侵权了,而外挂版珊瑚虫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很明显了,侵权的只是集成版中原版QQ那一部分,判定的根据就是“集成版与原版QQ有95%的相似”,如果不集成原版QQ,哪来的95%?连20%都找不出来。
二、就是“营利”,217条写得很明显“以营利为目的”。这就不说了,珊瑚虫到底赚了多少钱谁也不知道,但是那百来万的肯定是有的,那是法院查证查出来的,做不得假,这东西都是有收据发票的。

很搞笑的事,我们最关心的珊瑚虫工作室开发出来的珊瑚虫外挂到底算不算是犯罪?法院都在围绕珊瑚虫复制发行并营利来判了陈寿福,对其他的都是证据不足,可以看出来中国现在没有现成的法律说软件的外挂补丁是否是犯法,只要你不动他的原版的东西,自己做出来的外挂补丁,法律还没法定罪。但是我们还能找到法律来保护自己,我们没有罪。
引用内容:
〈软件著作权法_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三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这个软件是指原版软件,就是你直接在原版上进行修改,如果你用的是外挂式的修改,嘿嘿,做外挂的人没有修改原版软件,使用外挂的人是修改者,但是他们只是在自己计算机应用环境中进行“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所以制作外挂的人没犯法,用外挂的人也没犯法。最简单的理解是,如果你直接把QQ.exe里面某个字节从1改成了2,再传给你的朋友,你就是犯罪了,好,现在我不这样,我自己做一个程序,叫3.exe运行以后把QQ.exe里面那个字节从1改成2,你把3.exe传给你的朋友,让他自己改,谁都不是犯罪,明白?

看到这里,我们应该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仅以珊瑚虫为例,只要他不提供原版QQ的集成软件下载,这次是无法定他的罪的。更安全的办法就是不提供原版QQ而且不以此营利,仅提供外挂补丁的下载。

可见这次腾迅状告珊瑚虫,虽然将其打入大牢,但是实际上,腾迅却是告诉了大家一个道理,QQ是可以修改的,外挂是可以开发的,嘿嘿,不信?看完以后,去找个律师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