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法案

来源:互联网 发布:视频压缩的常用算法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4/29 10:01

《美国残疾人法案》把残疾人引进了一个新时代。这项法律迫使决策人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思考问题。美国残疾人协会会长因帕拉托说:“残疾是人类经历的一个自然组成部份,决不应该限制一个人的能力和做出选择、追求有意义的职业及独立生活的权利。残疾人法案消除了200年来对美国残疾人的隔离、家长式作风和排斥,是一项全新的政策。” 主要变化在于:

  公共设施必须考虑到残疾人。通往建筑物入口的斜坡、人行道的斜坡和自动门现在都很常见。坐轮椅的人可以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可以自由进入特殊设计的卫生间。假设你是一名聋哑人,想要订个比萨饼。在《美国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后,这就变得容易多了,因为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每一个州都要有转换系统,这样你就可以把你想要的东西打出来给转换操作员看。然后转换操作员就会打电话给比萨饼店,为你订购比萨饼。你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和世界交流,这在残疾人法案颁布以前很难做到。

  残疾人投身于各类行业,也不断证明自己在工作岗位的价值。美国教育部的一个部门负责人阿什比(Rose Ann Ashby)说:"我是盲人,我使用的电脑安装了阅读发声装置,使我能够审阅和校订我手下工作人员编写的报告。" 派克(Jonathan Parker)是一位法定聋人,但他在缅因州波特兰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专款会计师,负责监管大笔款项。戈尔德(Jenni Gold)在出生6个月后被诊断患有肌肉营养障碍症。今天,她是美国导演工会会员,并是她自己的公司的首席执行长。约翰.肯普在华盛顿的一个律师事务所工作。他出生的时候就没有双臂和双腿。他靠假肢走路,他的机械手臂上的金属夹板帮他拿文件,在计算机上工作。他说,在他还是个小孩子的时候,他就被告知他能够做成任何事情。他从未放弃这种信念。

  政府投巨资用于残疾人福利。随着便利条件的增多,工作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了。不过,虽然5千4百万美国残疾人中的一半人正值工作年龄,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人受到雇用。美国残疾人协会因帕拉托说,很多人没有兴趣工作,因为政府每年给残疾人提供总数大约3千亿美元的资金用于社会安全保障和医疗保险福利。

  但是,残疾人仍面临众多挑战。残疾是每个人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可能经历的一种状态,许多人都会这样。我想,如果我们能够使更多人在看到障碍的时候,能够主动承担责任解决这些障碍,并且认识到,要想真的努力达到《美国残疾人法案》所提出的内容和权利,态度上的障碍常常比规则更重要,也就是心理障碍的消除更重要。

  同时ADA在实施方面也是有瑕疵的,该法案没有能够充分的保护美国残疾人生活的每个方面的权利。残疾人很多还陷于贫困,还有62%的符合工作年龄的残疾人还处于失业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作为现实问题,美国残疾人还是没有投票选举权,因为他们不能到投票的地方去。因此ADA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结构上很难靠自己实现平等权利的。也就是说,除了看残疾人权利以外,我们还要看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否则他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任何法律的效力都依赖于超越自身存在的内在的考量。尤其是防止歧视这样的公民权利的法律更是如此。我们在国会的听证中,听到证据上说,有2/3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处于失业状态,而这其中2/3的人想工作,由于雇主的态度而得不到工作机会。还有2/3的残疾人没有看过电影,3/4的人没有看过现场演出,17%的残疾人没有在饭店里吃过饭,30%的残疾人没有在百货商场里购过物,因此国会就赞成通过ADA来说明基于残疾的一些排斥,是可以通过增加残疾人的参与是可以改变的。因此ADA禁止在工作场合对残疾人进行歧视。而且要做一些设施上的改变,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参与机会,改变一些公共设施,使得残疾人更容易进入。

  通过以上的了解,我们就逐步的了解了为什么我们乘坐的公共汽车都有轮椅升降板装置?为什么各类门口都是自动门?为什么老幼残疾人座椅能够抬起,供轮椅放置?为什么所有的建筑物和道路都有坡道或垂直升降设备、为什么排队时碰到残疾人大家都礼让三分,没有“我先来”的概念。无障碍的设施随处可见。我想,这不仅是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书,更是使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人们的思考方式,在各个方面为残疾人、弱势群体着想,处处体现着人文关怀。但是残疾人的就业和心理障碍的消除还是任重而道远。

  附:《美国残疾人法案》的主要内容

  1990年7月,《美国残疾人法案》( ADA )成为一部法律。该法保障了所有残疾人士全面参与美国社会,就如1964年民权法保证了所有人民的权利一样,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或宗教。

  《美国残疾人法案》涵盖每个因残疾大大限制了一个或多个主要生命活动的残疾人士。

  《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一章禁止私人雇主、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业机构和工会在就业申请程式、雇用、解雇、晋升、报酬、职业培训以及招用人员的其他条款、条件或特别待遇等各个方面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 残疾人士是指:身体或精神上存在大大限制一个或多个主要生命活动的障碍;有这种残障的记录;或被视为存在这种障碍。

  一个合格的残疾雇员或申请人是指在有或没有合理调整的情况下,均可履行所讨论工作的基本职能。合理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使残疾人士容易享受和使用目前雇员使用的现有设施;工作调整、调整工作日程、重新分配到空缺职位;获取或调整设备或装置,调整考试、培训教材或政策并配备合格的阅读器或讲解设备(或人员)。

  如果不会对雇主业务运作造成"过大负担"的话,则要求雇主为已知残疾的有资格的申请人或雇员提供合理的调整。 "过大负担"是指考虑一些因素,例如雇主企业的规模、财力资源和运作性质与结构,会造成大量困难或费用的行为。

  雇主不需要以降低质量或生产标准的方式提供合理的调整,雇主也没有义务提供个人用品,例如眼镜或助听器等。

  雇主不得询问应征者残疾的现状、种类或严重程度。 但可问及申请人执行特定的工作职能的能力。工作邀请可以体检结果为决定条件,前提是所有进行类似工作的员工都要求进行检查。 雇员的身体检查必须与工作相关并与雇主的业务需求一致。

  当雇主以使用毒品为理由行事时,目前正非法使用毒品的雇员和申请人不受本《美国残疾人法案》保护。测试非法毒品的医学检查不受《美国残疾人法案》的限制。 雇主可对非法吸毒者和酗酒者采取与其他员工同样的绩效标准。

  《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二章禁止在所有专案、活动和公共实体服务上歧视有资格的残疾人。它适用于所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以及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或因特殊目的设置的行政区

  《美国残疾人法案》法案第三章禁止把"公众场所"作为"私有实体"经营场所而歧视残疾人。第三章中规定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餐馆、超市、旅店、购物中心、私人体育场馆、影剧院、私人日间护理中心、学校和大学、会计师或保险事务所,律师和医生办公室、博物馆和健康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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