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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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0日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留住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杭州创业创新,特制定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激励和保障工作,是吸引和留住人才,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针对高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货币补贴和住房租赁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更多高层次人才,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发展信息经济、智慧经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推动高起点上的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人才的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5个层次,分别是: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分别用A、B、C、D、E来指代,其中A、B、C、D为高端人才)。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入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高校教学名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杭州市杰出人才奖获得者;享受杭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和杭州市成绩突出的科技工作者获得者;杭州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市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全球引才“521”计划人选;市钱江特聘专家计划人选;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市“13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技术能手;市首席技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通过综合考评的市“13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杭州市青年文艺家发现计划重点培养人选、中国杰出女装设计师发现计划重点培养人选、杭州青年设计师发现计划(含工业设计、广告设计、建筑设计)重点培养人选;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术能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工作人才;杭州市规模以上企业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重要学术论文的博士;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三、提供多渠道住房保障

  依据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保高端、保无房”的原则,为我市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保障。

3.1、国内外顶尖人才即A类人才

  采取特事特办、一人一议的方法办理。

3.2、高端人才发放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申请对象主要为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和D类(市级领军人才)人才。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①应在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②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下同);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政策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下同)。
  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本人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补贴标准为:B类人才100万元;C类人才80万元;D类人才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制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

3.3、高级人才提供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限于E类(高级人才)人才,放弃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B类、C类、D类人才可以申请人才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3项条件:①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②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下同);③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政策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由市、区两级分别解决,市属单位的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由市本级解决,区属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人才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各区自行落实。
  人才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评估确定。根据人才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各类不同人才提供不同面积的租赁房。B类、C类和D类不设租赁最长期限,E类最长租赁期限为5年。B类免租金,C类、D类按评估价的20%支付租金,E类按评估价的40%支付租金。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高级人才优先安排人才租赁住房,如果人才租赁住房数量不能满足引进人才需求时,可由政府出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即政府统一向市场租赁,再转租给人才);也可允许人才在市场上自行租房,政府提供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调整,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5年。已享受人才租赁住房的人才不能再申请租赁补贴。
  人才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制定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请审核程序和有关要求。
  高级人才经过培养,成长为高端人才,可以享受购房补贴,但要扣除原享受的租金优惠。
  杭州本地培养成长的相同层次人才,在杭无住房的,参照上述两条标准执行。
  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

3.4、其他人才根据当年度公租房申请条件统一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及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市本级设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在5年时间内(2015—2019年),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证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的资金需要。
  在杭市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在杭市属企业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市本级财政承担70%,用人单位承担30%。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区用人单位承担30%,市和所在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其中的30%,即补贴总额的21%)。在杭市属单位有关人才的租赁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租赁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属用人单位、区属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国家、省“千人计划”、市“521”计划人选安家补助按原有政策落实。

五、设置制约和退出机制

5.1、购房补贴

  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和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应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申请人在杭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所购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杭州市区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同时在《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中明确具体的退出机制。

5.2、人才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租赁期限满后,人才应及时退出租赁住房。建立用人单位保证金制度,人才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需要人才和用人单位一同申请,且需要用人单位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促使用人单位履行好相关监督责任,及时告知并帮助清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5.3、建立年审制度

  每年对申领购房补贴、租用人才租赁住房、申领人才租赁补贴人才的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收集分析,加强资格条件的检查核实,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购房补贴、骗租人才租赁住房或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追回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或收回人才租赁住房,撤销其享受资格,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六、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
  市建委负责协调落实市本级人才租赁住房房源及装修工作;市住保房管局负责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市本级用人单位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购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审批流程等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人才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人才租赁住房装修资金、人才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各区有关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住建局负责本区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区属用人单位人才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购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及相关审批流程等工作;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区属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初步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等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区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等工作。
  此前发布的相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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