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中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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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振东中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1、沈阳市振东中学学生会是沈阳市振东中学学生的群众组织,以协助学校日常管理,全心全意辅助老师,服务同学为宗旨;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增强全校的凝聚力为目标;学生会代表振东中学全体学生的利益,是联系教师和学生的重要的桥梁。
2、沈阳市振东中学学生会在工作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全体同学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3、凡沈阳市振东中学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均享有加入学生会的权利,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加学生会领导工作的权利。
4、学生会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生会组织及其职能
1、振东中学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日常工作,完成学生会办公室的职能。
2、学生会常设的部门有学宣部(学习部、宣传部、办公室)、社团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等,各部设部长一名,各部另设委员两——三名。各部在职权范围内工作,相互协作。
3、学生会应严格控制成员人数,总额不宜超过班级总数。
4、各机构职能如下:
 主席
主席是校学生会内部的最高领导人和决策者,主要是对学生会的发展方向和组织上的决策;主席对各部日常工作直接领导与监督,是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得已正常、有序开展的直接领导力量。主席的工作应对学校团委负责,一切工作在团委的领导下进行。
召开学生干部例会,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每周五第七节或另定时间作为部长联系会议时间。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及具体工作负责人参加。主席、副主席及部长不能到场时,应提前请假,并另派负责人参加;同时,到场的每个人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例会主要是总结近期的工作,并做接下来一周的工作展望和布置;协调各部门工作。
代表学生会向上级汇报工作,提出工作计划、方针、任务草案。
根据学生会工作需要提出学生干部候选人。
副主席
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学生会工作,负责监督各部门实施工作情况、及时召开分管部门会议并做出具体指导意见;主席不在时,代行主席职权。
◎部长:
具体组织落实校学生会、主席下达的任务,完成任务后写好总结,交由主席审阅,学宣部存档。
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具体策划、组织、开展活动,并在活动前交好计划,活动后做好总结,交由主席审阅,学宣部存档。
◎委员:
根据部长的指示认真负责完成具体工作,及时向部长或主席反应活动开展的情况以及自己对活动的意见。
参加本部定时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到场者,应事先向部长请假。
◎学宣部:
学宣部是在学习部、宣传部、秘书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其主要职能有:
学习部职能:
(一)全面负责开展校内的各项竞赛活动。
(二)负责策划,组织和举办与学习有关的各种讲座、研讨、座谈等活动,积极开展各项专题讨论,活跃全校的学习气氛,提升学习氛围。
宣传部职能:
(一)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活动,进行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二)以板报等各种宣传形式组织好思想建设工作,扩大同学们的知识和信息来源。
(三)策划并组织美术、摄影等与艺术有关的各种比赛,提高同学们的艺术修养。
秘书处(办公室)职能:
(一)负责起草,制定学生会有关文件。
(二)负责学生会的活动记录,管理学生会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及有关会议的通知,考勤工作。
(三)负责搜集,汇总各部工作情况。
(四)负责整理和保存学生会各项工作计划及其它档案材料。
(五)负责通知各部门参加主席召开的各种会议。
◎社团部:
(一)负责广播站、校刊的组织管理工作,核对每期内容的可发表性;
(二)负责组织管理校内各社团的日常工作,规范各社团的行为活动,保证其健康发展;
(三)负责外联的各项工作,筹措学生会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协助学宣部完成一些临时性的工作。
◎文娱部:
(一)配合同学的思想建设以及学习,举办各类有益身心的文娱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活动,组织好每学期的艺术节。
(二)在音乐教师的指导下组建舞蹈队、合唱团等团体,带领有文艺特长的同学定期参与、参加比赛、表演等文娱活动。
(三)在音乐教师的指导下协助各班文娱活动的开展。
◎体育部:
 (一)根据季节的不同,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适当安排全校性各类大小比赛,并保留我校的传统赛事,丰富课余活动。
(二)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间操、集会的组织。
(三)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举办一般性体育技能培训,协助体育教师完成运动队的组织工作。 
◎生活部:
(一)积极协助各部开展工作。
(二)负责机动分担区的卫生清扫工作及全校的环境保持工作。
(三)帮助各班生活委员完成相应的工作,并负责全校的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督促。
第三章     学生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振东中学所有在籍学生均可报名接受学生会各部门的挑选,除自己主动放弃进入学生会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此权利。
2、振东中学所有在籍学生有选举学生会成员及被选举为学生会成员的权利。
3、学生会成员享有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的知情权。
4、学生会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行调配各项工作,但必须对同学负责。
5、学生会成员在执行工作时,有权要求本校学生提供协助,以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义务
6、学生会所有成员都是同学们的公仆,所作一切活动均以集体利益为重,不得以权谋私。
7、学生会成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8、学生会成员要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大家的榜样,慎言慎行。
9、学生会成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真诚待人。
10、学生会的一切事务均须公开化,随时接受大家的监督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一条成立选拔工作领导小组
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老师、校团委成员组成。
第二条选举学生会的过程及原则
◎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1、发出通知,公布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资格规定及报名时间等。
2、采取个人自荐、班级推荐、班主任确定的方式产生各班的候选人。
3、由选拔领导小组对初步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4、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将参加学校将统一组织的竞选演说(选举时将专门提供时间地点给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说,内容包括个人情况介绍、学习情况、工作构思、工作计划等以及学生会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生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提问)。
5、进行学生会换届选举:
1)采取班级代表选举的办法,届时会在竞选现场设投票箱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看管。
2)为防止一人投多票的情况,选票由校团委负责设计,按到会实际人数分发到各人手中,并在选票上与所选人相对应的位置画上相应符号。
3)计票小组由选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计票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有兴趣的同学可到现场负责监票工作。
4)主席、副主席由占有效票数(不含废票)最高的两或三名候选人(视候选人多少而定)中产生一名。
(5)由校团委公布选举学生会主席的结果。
(6)各班班级代表由各班选举产生,代表班级同学行使选举权。每班代表由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普通同学组成。初一每班四名代表,初二每班五名代表。
◎选拔校学生会各部部长、委员
1发出通知公布学生会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应选条件等。
2采取个人自荐、班级推荐、班主任确定的方式产生各班的候选人。
3由选拔领导小组对初步的部长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部长候选人。
4、选拔领导小组组织所有竞选者集中进行展示,根据需要确定初步人选。
5、选拔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后,在初步人选的基础上进行再选,并确定最终名单报校团委进行资格审批。若候选人不能满足工作要求,选拔领导小组有权提名新的人选。
◎校团委直接任命
1、当原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职务时,校团委有权直接任命新的主席、副主席,而不必经过选拔。
2、当原学生会各部部长、委员不适合在原职位工作时,校团委有权进行调整、罢免,或重新任命,而不必经过选拔。
第五章     应选条件
一、应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道德素质高,品行优良;异性间的交往适当;
2、集体荣誉感强,能以大局为重,富于奉献精神;
3、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4、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没有受过学校的任何处分;
5、成绩优秀,历次考试成绩应在班级前十五名或校前一百名;特别优秀者成绩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主席
1初二的在籍学生;
2、有较强的组织与表达能力,乐于奉献,有较好的形象与气质,具备担任主席的基本素质。
三、副主席
1、初一的在籍学生;
2、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有较好的形象与气质,具备担任副主席的基本素质。
四、部长
1、初二的在籍学生;
2、能够独立担当起所在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领导才能。
、委员
1、具备强烈的进取心;
2、能够协助部长完成好所在部的工作,具有独立开展所在部的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竞选不当
第一条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申请的过程中不得有请代表吃喝等不当途径,否则经查属实,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第二条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未经批准不得自主开展竞选活动,严禁采用任何不正当、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方式进行竞选活动,否则经查属实,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第三条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整个竞选过程中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否则经查属实,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第四条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代人选举的情况出现,否则经查属实,该选票当废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自动免职
        学生会成员出现严重违纪,成绩有明显下滑,工作开展不利,与异性接触过密,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生干部的其它原因,以上原因有一点被确认,本人就应该主动申请离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的修改由沈阳市振东中学学生会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拟出草案,由校团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析权属于沈阳市振东中学学生会选拔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团委负责。
 
 
共青团沈阳市振东初级中学委员会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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