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做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网络文化建设 编辑:程序博客网 时间:2024/05/17 03:05

我们已经了解海运保险的种类,那么具体到保险单,保费是如何计算的?投保又有何种做法?下面就来一起看一看。

(一)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价×110%。

②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CIF进口货价。

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①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10%×保险费率。

②进口货物保险费=CIF进口货价×保险费率。

例题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成交一批价值为CFR12000美元的货物。现按CIF价格加成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则计算如下:

(1)查保险费率表得出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4%,则总费率为: 0.5%+0.04%=0.54%。

(2)将CFR价值转化为CIF价值,即:

CIF=12000/(1-0.54%×1.1)=12072(美元)

(3)得出保险费为:12072×0.54%=65.2(美元)。

例题2:

某出口商品CFR天津新港价为12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3%,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求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解:CIF=1200/(1-0.63%×110%)=1208.37(美元)

保险金额=1208.37×110%=1329.21(美元)

保险费=1329.21×0.63%=8.37(美元)

保险费:CIF—CFR=1208.37—1200=8.37(美元)

答:该笔保险业务的保险金额为1329.21美元,保险费为8.37美元。

2.险别

凡我国出口以CIF或CIP 条件成交的,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海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Clause)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二)出口海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做法。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出口货物保险费=CIF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在已知CFR价的条件下,保险费还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保险费=CIF价—CFR价

(三)进口海运货物保险的做法

按FOB、CFR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即与保险公司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由此得出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CFR (或CPT)价×(1+平均保险费率)

这里的保险金额均未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加成,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四)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常用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提单的性质为: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提单是收取运费的证明。由于海运提单的可转让的性质,从而保证了国际贸易能够在一个高速度水平上发展。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上次我们讲过了提单背面条款,今天我们来看看海运提单正面的内容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 运费的支付。

11.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二)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做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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